租賃應該由誰負擔修繕義務?可不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責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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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 (二) ... 跳到主要內容 租賃應該由誰負擔修繕義務?可不可以約定由承租人責擔?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1月1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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