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簡介(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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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種植菸草最早於1920年代中期日本總督府專賣局准許農民種植開始,民國34年沿用 ... 二)依據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申請轉作其他作物,可補助轉作所需相關種苗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現在位置:首頁>統計與出版品>農業出版品>農政與農情>106年(第295期-306期)>106年3月(第297期)>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簡介 統計與出版品 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簡介 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簡介 文/農糧署劉紹國 壹、前言   臺灣種植菸草最早於1920年代中期日本總督府專賣局准許農民種植開始,民國34年沿用日據時期菸酒專賣制度,於翌年公布「臺灣省菸草專賣規則」,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簡稱為臺菸公司)特許種植、強制收購,雖於民國82年及91年間曾辦理兩次廢菸補償措施,但由於種菸收入佳,菸農遂組成產業團體並陳情要求政府持續收購菸葉,由臺菸公司依政府採購法向菸農團體採購菸葉,截至目前臺灣菸農戶數約1,575戶,年種植面積631公頃,產量1,600公噸,各縣市均有菸草栽培,依序以南投縣、嘉義縣及高雄市面積最多。

  為照顧國人健康,落實菸害防制法所定輔導與照顧菸農,99年衛生福利部依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提撥菸捐經費(每年1%,約2億元),至102年共撥8億元予農委會辦理菸農轉作輔導與照顧,本會農糧署依據臺菸公司國產菸葉繳菸菸農名冊,秉適地適作原則輔導菸農轉作長期(果樹)、短期作物(蔬菜、花卉、雜糧及中草藥)等。

但由於臺菸公司收購菸葉之收益佳,致農民離菸轉作意願甚低,輔導轉作空間有限,迄105年僅35戶菸農自願轉作,離菸面積8.3641公頃。

去(105)年行政院同意財政部臺菸公司採購菸葉至105/106年期為止,此後不再收購。

為因應不再收購國產菸葉,臺灣菸葉生產事業協進會請農委會研議直接給付離菸輔導金,辦理一次性離菸輔導,由菸農自行運用,爰本會106年2月16令頒「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據以輔導菸農離菸、轉作。

貳、作業規範重點說明 一、實施對象:105/106年期臺菸公司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之菸農戶。

二、離菸方式:菸農切結不再種菸及繳菸後,得依其意願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一)選擇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給付每公頃60萬元,自行運用。

(二)依據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申請轉作其他作物,可補助轉作所需相關種苗與翻耕費(依作物種類補助2.6~10萬元/公頃,限領3年)、產銷設施(補助7成,上限50萬元,限領1次)、共同防治費用(3萬元/公頃,限領3年)及有機質肥料(限領3年)等。

三、申請時間及地點:符合申請對象,應於本作業規範公告後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6個月期滿後,再視申請情形,據以檢討修正規範或重新公告受理。

四、已領取輔導金之農戶不得復種菸葉:為避免菸農戶持續種植菸葉繳交民間菸公司,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會,針對已領取輔導金   農戶之農地進行維持二年之抽檢(抽檢比率百分之五,並視抽檢結果,得以調高抽檢比例),若有復種情形者,所領取之輔導金或補助金需全數繳回。

參、結語   因應臺菸公司不再收購國產菸葉對菸農帶來之影響,農委會為照顧菸農不再種植菸草後之生活及降低香菸對國民健康影響,業令頒「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據以輔導菸農戶離菸或轉作,菸農可依其意願及經營情況擇一進行轉作或離菸,讓農友之生計及轉作經營更有保障。

肆、附錄   「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完整內容公告於農委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afa.gov.tw/notice_news_look.aspx?NewsID=3109&CatID=)首頁/農業訊息及公告/公告項下。

歡迎查詢或下載參閱。

全文規範如下: 輔導菸農切結離菸作業規範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菸害防制政策,落實菸害防制法所定輔導與照顧菸農之規範意旨,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所得,採一次性方式給付輔導金,輔導菸農離菸或轉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定,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之菸農戶為對象。

三、菸農切結不再種菸及繳菸後,得申請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給付每公頃60萬元,或依據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申請補助計畫,轉作其他作物。

  前項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與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菸農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四、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應於本作業規範公告後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五、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之申請與辦理程序: (一)農戶資料造冊:   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農戶名冊及其繳菸面積」予本會,由本會農糧署依據名冊以書面方式通知菸農。

(二)申請方式及執行單位: 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填具「國產菸葉繳菸菸農戶切結離菸、不復種菸葉切結書」,向所屬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上揭受理單位於取得菸農戶切結書,即彙整成冊後函送本會農糧署申辦。

(三)菸農資格審認:   本會農糧署於收訖菸農戶之申請名冊後,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及繳菸面積等資料核對無誤後,據以研提輔導金計畫。

(四)輔導金核發 本會農糧署依審認後之名冊核對申請資格及核算面積,按每公頃60萬元,研提「一次性給付離菸輔導金」計畫。

上述計畫依據本會計畫簽審流程辦理審查,核定後將輔導金透過申請農戶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撥付至菸農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六、菸農轉作輔導措施之申請與辦理程序 (一)申請方式及執行單位: (二)計畫審查與執行:本會農糧署於收訖輔導轉作補助計畫後,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105/106」年期採購國產菸葉繳菸名冊資料核對無誤後,依據本會計畫簽審流程辦理審查,核定後函送提送機關據以執行及辦理計畫補助款撥付。

符合本作業規範之申請對象填具「國產菸葉繳菸菸農戶切結離菸、不復種菸葉切結書」,向所屬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農會提出申請。

由鄉(鎮、市、區)農會依據申請人實際轉作需求,並按菸農轉作輔導措施補助基準,研提輔導轉作補助計畫後,函送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會農糧署憑辦。

七、計畫績效查核方式: (一)採一次性方式給付輔導金,輔導菸農離菸或轉作措施應配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繼續採購國產菸葉,以落實輔導菸農離菸轉作。

(二)為避免菸農戶持續種植菸葉繳交民間菸公司,由本會農糧署分署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會,針對已領取輔導金農戶之農地進行維持二年之抽檢,抽檢比率百分之五,並視抽檢結果,得以調高抽檢比例,若有復種之情形者,所領取之輔導金或補助金需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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