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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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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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民國90年11月12日
非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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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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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
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
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
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
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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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條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
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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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
比例出資之義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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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
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
但其餘股東得以
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
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
,依前項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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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1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該
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1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
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7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
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
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
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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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
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
名股東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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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條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
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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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
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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