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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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三、兩合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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