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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英語:General partnership,日语:合名会社),中華民國公司法四種公司之一。
指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型態之一。
該公司型態最大特點在於公司股東對公司 ...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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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英語:Generalpartnership,日語:合名会社[1]),中華民國公司法四種公司之一。
指依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型態之一。
該公司型態最大特點在於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
無限公司亦分無股份劃分之無限公司及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不過股份劃分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
因承擔責任風險等因素,今以無限公司型態成立的商業團體並不普遍。
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章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
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
不過,無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稅務局登記,並要備存足夠的業務記錄最少7年。
壞處是無限責任。
如果無限公司虧損或欠債,公司東主或負責人要承擔所有責項,亦可能因此而破產。
參見編輯
公司法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參考文獻編輯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最新消息.[1April2015].(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6).
外部連結編輯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這是一篇與公司和企業相關的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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