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網路新聞報導放在自已商業網站上是否違法?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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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亦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係基於資訊傳播之考量 ... 著作權筆記 回首頁 訂閱電子報 作者介紹 站內  大哉問 單元選單: 大哉問 時事分析 著作權觀念漫談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 判決評析 演講影音 認識智慧財產權 營業秘密法(法令) 營業秘密法(論文) 營業秘密法(判決) 著作權法制 曉庵隨筆 法令條約 相關論文 討論園地 轉載網路新聞報導放在自已商業網站上是否違法? 作者:章忠信 899◎將網路上的新聞報導放在自己分類如運動、健康等的商業網站上,讓網友參考並註明是某報某記者,如此是否違法? 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亦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係基於資訊傳播之考量,使新聞報導得被廣泛利用。

不過其僅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即新聞學上所稱「六個W一個H」等敘述,不包括專論報導、評論等。

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報導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即使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又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祇是在利用這些著作時,要儘可能限縮,不可超越合理必要範圍,且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將網路上的新聞報導放在自已分類如運動、健康等的商業網站上,讓網友參考,雖然已註明是某報某記者,整體看來並不能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回頂端 瀏覽人數:7,777,141 著作權由章忠信享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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