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 -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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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 ... Q1.為什麼要成立勞資會議?它的法源依據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Q2.如何設立勞資會議?其設立流程如何? 先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 一、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應同數組成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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