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8-1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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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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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208-1條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24號
解釋日期:
民國103年08月01日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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