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24 號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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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第208-1 條. 跳至主要內容 檢索字詞: 確定判決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724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724號 公司法 (民國110年12月29日) EN 第195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第208-1條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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