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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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以稽查戶口,做為施政依據的制度。

臺灣的戶籍登記制度始於1906年(明治39年),分為本籍人口和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及 ... 戶籍登記制度政府用以稽查戶口,做為施政依據的制度。

臺灣的戶籍登記制度始於1906年(明治39年),分為本籍人口和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及正、副簿;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戶籍登記。

中華民國的「戶籍法」於1931年(民國20年)12月公布,但未施行,直到1946年才在臺灣施行。

當時業務由民政機關負責,但戶口查察業務則由警察機構依警察勤務定期辦理。

因此,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是採雙軌制,之後再由戶警合一回到戶警分立,使戶政業務回歸民政,由鄉鎮戶政事務所為基礎管理單位。

戶籍登記內容除了本籍與除籍登記外,尚包括身分登記和遷徙兩大類。

前者包含: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死亡、死亡宣告及監護等9項登記。

1997年修正「戶籍法」,廢止行業與職業登記。

199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戶政業務電腦化作業。

戶籍登記資料雖自1947年開始編列,但仍有登記疏漏的問題發生,影響戶籍登記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例如1969年前,現役軍人除少數有眷屬者外,均無登記。

又如一些嬰兒在出生不久即死亡者,家人經常不辦理出生和死亡登記,1995年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全面實施推動出生通報計畫,此類漏報情況才得以減少。

戶口統計是由基層戶政事務所製作各種統計表格傳送給中央主管機構,再由其加以彙整並公布全國性的人口統計訊息。

1946年編印的《臺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臺灣最完整的歷史人口統計資料。

1947-1970年的《臺灣省戶籍統計要覽》及《中華民國臺灣人口統計》是由全臺361個鄉鎮市區提供的資料,1974年起更名為《中華民國臺閩地區人口統計》,增列了金門與馬祖的人口統計,2007年再改名為《中華民國人口統計年刊》。

撰稿者:張明正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內政部戶政司編。

2007-。

《中華民國人口統計年刊》。

臺北: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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