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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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如果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被繼承人(即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課贈與稅;但在遺產稅的課徵上,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配偶而規避遺產稅,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應將該贈與財產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