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

文章推薦指數: 81 %
投票人數:11人

「*」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

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稅法上允許合法的節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22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