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賭博真的沒罪嗎?(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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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賭博真的沒罪嗎? ... 讓讀者們可能以為,以後都可以上賭博網站賭博了嗎? 先講結論:不是這個樣子的。

... 依據憲法規定,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除非 ... 林岡輝律師 跳到主文 談刑事法律、離婚法律、加盟法律(高雄律師、鳳山律師、台南律師、澎湖律師、屏東律師、雲林律師)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Dec22Sat201817:21 網路賭博真的沒罪嗎?(高雄律師說法-刑事法律) 網路賭博真的沒罪嗎? 最近新聞一直在報:「高雄市謝姓女子3年前上網申請帳號、密碼,成為賭博網站的會員,多次上網賭撲克牌、百家樂,被檢方依賭博罪嫌起訴。

一、二審均判無罪確定,檢察總長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件為加密、一對一賭博,並非「公共場所」,不構成賭博罪,判決上訴駁回。

」(註1)   讓讀者們可能以為,以後都可以上賭博網站賭博了嗎?   先講結論:不是這個樣子的。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上不受其他法院判決的拘束   依據憲法規定,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除非有判例、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法律規定必須遵守上級審法院判決見解外,只要未違背法律及憲法,各法官可以採取不同的法律見解(註2)。

  新聞所提及的最高法院判決,僅是針對單一個案所做的認定,並非判例或大法官會議解釋,更非法律有明文規定。

  因此,如果有法院的判決見解採取與新聞上所載的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不同者,也不能認為是違法的判決。

  網路賭博仍有可能構成賭博罪   與新聞相同的賭博網站,及相同的受理法院,其實就有出現過網路賭博構成賭博罪的法律見解。

  白話文說明法院見解如下:   賭博罪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犯罪。

  條文中所謂的場所,要如何解釋,應該要與時俱進,不應只限於是人親自前往的實體空間場地,且透過電話、傳真、電腦網路、行動電話下載之通訊軟體等傳遞訊息的方式在內,與實體空間的賭博沒有不同。

  所以,透過電話、傳真、電腦網路、行動電話下載之通訊軟體等,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人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相同(註3),都應該構成賭博罪。

  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憲法規定法官是依法獨立審判,法律的解釋有其專業性,所以不同法官產生不同法律見解,從某個面向來看,會促進法學的進步。

  不過,對民眾來說,民眾的感受,可能是法院怎麼會跟月亮一樣,初一、十五不一樣,你叫人民如何適從?   社會制度,很難有完滿的制度,且站在法官受憲法保障,以達保障人權,避免不當干涉的情況下來看,這是一個不得不的結果。

  那人民能做的是什麼呢?   多了解法律後,再決定該怎麼做,其實是控制法律風險最好的方法。

  高雄律師 林岡輝律師 107.12.22     註1:2018-12-2018:40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網路簽賭不算賭博?最高法院:要罰應修法 註2:日後施行大法庭制度者,大法庭所做成的法律見解裁定,也僅對個案發生拘束力。

  註2:按刑法關於「賭博場所」之觀念,並不以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電腦網路、行動電話下載之通訊軟體等,無論其係以有線或無線方式進行傳輸,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

至於透過前揭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從事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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