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賭博有沒有刑事責任? - 法律生活頻道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線上賭博有沒有刑事責任? · 一. 手機已與日常生活結合,線上賭博並不困難: · 二. 刑法針對「賭客」及提供場所賭博者皆有處罰: · 三. 現行法並不處罰賭客「 ... 呂昀叡律師 (進一步諮詢請按這裡) (圖片來源:網路) 一.手機已與日常生活結合,線上賭博並不困難: 現在人手一機,對於日常生活的大小事都相當倚賴使用手機,也因此也有人為了娛樂,使用手機在類似「XX賭博娛樂城」網站申請帳號並登入進行線上賭博,究竟有沒有刑事責任呢? 二.刑法針對「賭客」及提供場所賭博者皆有處罰: 刑法第266條是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處罰賭客,但刑責相當輕微。

但如果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依據刑法第268條,可處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處罰像開賭盤的組頭,刑責相較之下就重很多了。

三.現行法並不處罰賭客「線上賭博」: 從前面的規定可知,如果賭客是在「非公開場所」進行賭博,那就不會成立賭博罪。

那麼像是在「XX賭博娛樂城」之類的網站申請帳號並進行賭博,這類網站到底算不算「公開場所」? 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答案是「不算」:「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 最高法院此則見解出爐後,此類賭客的無罪判決也大量出現,法務部也在研擬修法,究竟未來修法會不會一併處罰這類線上賭博行為,仍有待觀察。

四.但架設網站供人「線上賭博」仍有刑責: 至於架設線上賭博網站的人,仍可能構成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的要件,畢竟本條的「場所」並不限於公開場所,就算是非公開的賭博網站,也會構成本罪。

五.就算不構成賭博罪,但也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另外請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 本條特別處罰在「非公開場場所」賭博的行為,由於也不是嚴重的行為,所以只有行政罰鍰而已;所以就算線上賭博不構成刑法賭博罪,也可能會違反這條規定。

結論 線上賭博或是是個休閒,但賭博畢竟很容易衍生出很多社會問題,因此不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是刑法,都有相關處罰規定,不可不慎!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電話:07-216-0729/0989459431Email:[email protected]事務所官網:http://www.jf-law.com.tw/index.html 〈LINE線上諮詢〉 Postnavigation ←車子在停車場內失竊,停車場要賠嗎? 官司到底要打到幾審?→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 關鍵字搜尋文章 搜尋關鍵字: 作者及最新文章AttorneyLU我的手機和車子都是犯罪工具?都要沒收嗎?支票不能謊報遺失!小心誣告刑責!時空背景不同,可以主張「情事變更」改變契約嗎?犯罪所得不是你的,法院要沒收!在網路上惡意留負評有責任嗎?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