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的賭博罪 - 一起讀判決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刑法賭博罪,不管是賭客或賭場,都不是重罪,原本都在二審確定,並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最近有兩個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判決,檢察總長針對二審確定的無罪 ... 跳至內容區 15九月201916九月2019一起讀判決刑事 網路時代的賭博罪 法務部在上週(9月10日)預告刑法第266條賭博罪的修正草案,當然這個修正草案只出法務部的門,接下來還要送行政院核轉給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之後會不會照單通過,也還未可知。

但下面我們來談一下,法務部為什麼想要修賭博罪? 賭博已經從實體轉為虛擬 過去我們想像中的賭場,大概像是拉斯維加斯那種,進去之後有很多的賭桌、不同類型的賭博方式,玩家要先更換籌碼後下注,然後開賭。

但在網路科技的發展之下,桌遊變成app、賭博當然也可以成為app,下注的方式從現金更換籌碼,變成銀行轉帳或刷卡換點數。

那麼,這樣的新型態賭博,到底算不算刑法規範的賭博罪?過去的法院其實是有不同意見。

賭客怎麼罰? 刑法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跟賭場,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

其中對「賭客」的處罰,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至於在「非」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沒有刑事責任,而是由屬於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的範圍。

問題來了。

在網路賭場賭博,算不算是「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到底應該透過刑法,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罰?這可能是一個大問題。

兩個最近的非常上訴判決 刑法賭博罪,不管是賭客或賭場,都不是重罪,原本都在二審確定,並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最近有兩個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判決,檢察總長針對二審確定的無罪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一個涉及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另一個則是透過Line傳遞六合彩簽注內容給組頭。

最高法院認為前者不構成、後者構成「在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一)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促使法務部啟動修法,就是這個去年底宣判的非常上訴案件「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的介紹請參考之前的這篇文章「以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對賭,構成公然賭博罪嗎?」。

簡要來說,被告透過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進行賭博行為,原審判決無罪。

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認為: 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判決最後也提到,針對這種新興賭博,如果認為有刑事處罰必要,應該透過修法來明定。

在這件非常上訴判決出現後,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對網路賭博的賭客,多判決無罪。

這是讓了法務部啟動修法的主因,修法理由中也提到這個非常上訴判決。

(二)108年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相類似的論理方式,如前面提到的「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當賭客事以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傳遞賭博內容來下注,也不是其他人可以知悉,有許多法院也以類似的理由判決無罪。

檢察總長針對這種類型再次提起非常上訴,這次的結果則有所不同,最高法院認為無罪判決違背法令,指出: 私人住宅如供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賭博者,該場所仍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至於賭客係到場下注賭博,或以電話、傳真、電腦網路、或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等方法傳遞訊息,下注賭博,均非所問。

換句話說,如果私人住宅經營賭場,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便賭客不是親自到場,透過電話、LINE傳遞訊息賭博,都會構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

法務部改了什麼? 回到這次法務部提出第266條修正草案。

首先,第1項的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將罰金提高到5萬元。

其次,增加第2項:網路賭博罪。

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參與他人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之賭博者,亦同。

換言之,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透過網路、通訊方式賭博,也會成罪。

最後,要強調一下,以上出現的爭議都在參與賭博的賭客。

至於經營賭場的情形,並沒有區分網路、公開性的爭議,不管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分享Facebook電子郵件Twitter列印PocketTelegramWhatsAppSkype更多LinkedInRedditTumblrPinterest請按讚:喜歡正在載入... 相關 文章分頁導航 實境解謎遊戲:制裁者因病請假而補考,分數可以打折嗎? 訂閱一起讀、判決不漏接 當新文章上線時,同時寄送到您指定的信箱。

加入其他8,513位關注者 電子郵件地址: 訂閱  用RSS訂閱最新文章 分類 稅法(9) 站務(19) 醫事法(2) 行政(71) 解字(3) 警察法規(1) 資訊法(2) 偵查(6) 刑事(171) 勞動法(2) 司改(19) 司法實務(4) 外稿(14) 外國法(12) 家事(3) 憲法(187) 書摘(5) 民事(76) 法律電影(1) 法律倫理(4) 法律史(1) 法律之外(3) 追蹤 已追蹤 一起讀判決 加入其他8,513位關注者 我要註冊 已經有WordPress.com帳號了?立即登入。

一起讀判決 自訂 追蹤 已追蹤 註冊 登入 複製短網址 回報此內容 以閱讀器檢視 管理訂閱 收合此列 傳送到電子郵件地址 你的姓名 你的電子郵件地址 取消 文章未送出─請檢查你的電子郵件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檢查失敗,請再試一次 抱歉,你的網誌無法透過電子郵件分享 %d位部落客按了讚: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