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臺灣)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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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隱私權(臺灣)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臺灣隱私權的發展主要可分為幾個面向,在違憲審查領域,於民國81年(西元1992年)即於釋字第293號解釋中明確肯定人民之隱私權,並於釋字第603號解釋確立了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包含「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前者是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後者則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並於釋字第689號解釋確認人民即使於公共空間中,亦享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之權利。

在刑事法領域,實體法面向上對隱私權之侵害可能受刑法之制裁;在程序法面向上隱私權及正當程序原則皆限制國家追訴犯罪時所得採取的手段,並以令狀原則要求原則上應經由法官事前准許國家之干預行為。

在行政法領域,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國家與一般企業蒐集個人資料時,所應遵守之規範,並應取得人民之同意。

在民事法領域,民法第195條規定,對隱私權之不法侵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目次 1憲法中的隱私權 1.1憲法上的根據與內涵 1.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2刑事法中的隱私權 2.1刑事實體法 2.2刑事訴訟法 3行政法中的隱私權 3.1個人資料保護法 4民事法中的隱私權 4.1民事實體法 4.2民事訴訟法 5註釋 6參考資料 7參見 憲法中的隱私權[編輯] 憲法上的根據與內涵[編輯] 根據釋字第603號解釋大法官的闡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隱私權在臺灣憲法上的根據為: “ 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編輯]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司法院釋字第293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 中華民國81年(西元1992年)之釋字第293號解釋涉及台北市議會基於監督之需要,得否要求公營之台北市銀行提供放款、催收款及呆帳之資料,大法官明確肯定放款資料涉及人民之隱私權,但未明確說明其依據、內涵與範圍,結論上大法官認為只要符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放款顯有不當,程序上經過議會決議、銀行不透露個別戶姓名、以及議會不公開有關資料三個條件下,銀行可以提供客戶資料,藉以兼顧人民隱私權及議會對公營銀行之監督。

中華民國90年(西元2001年)之釋字第535號解釋涉及警察勤務條例的臨檢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肯定實施臨檢涉及人民之自由權、財產權、與隱私權,並肯定隱私權屬於憲法位階之權利,雖然大法官仍未具體說明其依據、內涵及範圍,但仍指出「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意思。

」,且私人居住之空間應與住宅受相同之保障[註1],除予以合憲性限縮解釋外,並要求有關機關於兩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法規。

中華民國93年(西元2004年)之釋字第585號解釋涉及立法院為調查三一九槍擊事件所制定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大法官於本釋字確立了隱私權係以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為根據,其範圍包含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而該真調會條例內容過於空泛,並未制定適當之程序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權等權利,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此外結論上大部分真調會條例皆遭宣告違憲。

中華民國94年(西元2005年)之釋字第603號解釋涉及政府於換發身分證時,得否要求人民捺取指紋以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大法官先於同年6月以釋字第599號解釋做成暫時處分,再於本釋字宣示國家不得強迫人民捺取指紋,大法官並確立了隱私權範圍包含資訊自主權,亦即人民對其資訊有權決定是否、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知悉與更正權,並強調政府干涉人民隱私時,目的應明確且禁止目的外之不當使用,尤應以適當之保護措施避免資訊外流之風險。

中華民國96年(西元2007年)之釋字第631號解釋涉及國家對人民進行通訊監察的合憲性審查,大法官於本釋字確立了通訊監察亦受令狀原則之限制,亦即除了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外,亦必須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合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中華民國100年(西元2011年)之釋字第689號解釋涉及媒體新聞自由與私人不受干擾之行動自由與隱私權之衝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若記者為取得新聞資料持續跟追他人,是否得依本條處以罰鍰?大法官肯定人民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並提出合理隱私期待之概念作為劃分之標準,最後就隱私權與新聞自由間之調和,大法官指出對於特定大眾所關切且具公益性而有新聞價值之事務,記者之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並非不可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得阻卻違法。

中華民國106年(西元2017年)之釋字第755號解釋、釋字第756號解釋涉及於監獄中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大法官除肯定國家不得任意開拆並閱讀其中內容外,亦破除了特別權力關係,保障其救濟之權利。

中華民國109年(西元2020年)之釋字第791號解釋涉及刑法第239條規定之通姦罪是否違憲,大法官認為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國家追訴該行為之過程,必然嚴重干預個人極私密之領域,相較於所追求之利益,有失均衡,並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應屬違憲而立即失效。

(參見:通姦#中華民國) 刑事法中的隱私權[編輯] 刑事實體法[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II)。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刑事訴訟法[編輯] 由於刑事追訴對人民之人身自由、名譽權與隱私權帶有強烈之影響,基於憲法第23條法治國原則中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刑事訴訟原則採取令狀原則,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若涉及「強制處分」,亦即干涉人民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原則上皆應透過法官或檢察官事前以書面簽名核發之,以確保人民免受非法之逮捕、搜索或羈押。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一項:「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一項:「搜索,應用搜索票。

」 此外為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對於受逮捕者,依憲法第8條之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若國家欲限制人民人身自由超出24小時,應有事前法官保留之要求,應向法院申請押票。

(釋字第392號解釋參照) 而參考釋字第631號解釋之意旨,現行通訊監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亦區分「通信記錄」、「通訊使用者資料」與「通訊監察」,就通訊監察除限於特定之重罪(原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應由法官事前核發通訊監察書,該法亦明文援引毒樹果實理論,違法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及其衍生證據,依第18-1條皆不得做為證據並應予以銷毀。

行政法中的隱私權[編輯] 個人資料保護法[編輯] 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即指出「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其規範對象除國家外,亦包含私法人及私人,一般企業蒐集人民資料時亦受本法之限制,除須明確告知蒐集之目的外,亦須取得人民事前之同意。

民事法中的隱私權[編輯] 民事實體法[編輯] 於中華民國民事實體法上,不法侵害他人隱私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II)。

」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民事訴訟法[編輯]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例外於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得不予公開,此外於民事訴訟法第195亦設有例外之規定;此外就家事事件處理程序,則以不公開為原則。

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民事訴訟法第195-1條:「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 家事事件法第9條:「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 此外當事人之閱卷權,如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亦得限制之。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參照) 註釋[編輯] ^於本釋字以後,警察即不得任意臨檢私人承租之旅館,而應取得搜索票後方得執行搜索。

參考資料[編輯] 王澤鑑著,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範圍(6)--隱私權(上)、(中),臺灣本土法學雜誌96、97期,民國96年7、8月。

葉俊榮(2016),探尋隱私權的空間意涵-大法官對基本權利的脈絡論證,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頁1-40。

李惠宗(2013),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帝王條款-目的拘束原則,法令月刊,第64卷第1期,頁37-61。

劉靜怡(2006),隱私權:第一講 隱私權的哲學基礎憲法保障及其相關辯論-過去、現在與未來,月旦法學教室,第46期,頁40-50。

參見[編輯] 隱私權 病歷隱私權 違憲審查 法律解釋 閱論編法學理論法學 法理學 法律哲學 法理論學 法社會學 法律經濟學 法史學 部門法學憲法學憲法學刑事法學 總則 分則 民事法學 總則 債 物權 親屬 繼承 刑事訴訟法學 總則 第一審 上訴 抗告 再審 非常上訴 簡易程序 協商程序 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學 總則 第一審程序 上訴審程序 抗告程序 再審程序 第三人徹銷訴訟程序 督促程序 保全程序 公告催告程序 行政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經濟法學其它相關準備程序 法律 法學分類 法律主題 閱論編中華民國法律憲法訓政時期五權憲法·五權分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戒嚴令臺灣省戒嚴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訴訟法·隱私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中央法規標準法·集會遊行法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組織法規s:行政院組織法·s:立法院組織法·s:司法院組織法·s:監察院組織法·s:考試院組織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地方制度法規地方制度法稅務法規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兵役法規台灣徵兵規則性別平等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勞政法規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通訊傳播法規廣電三法(s:廣播電視法·s:有線廣播電視法·s:衛星廣播電視法)·s:電影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交通建設法規大眾捷運法·鐵路法·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s:公路法·s:民用航空法·s:船舶法人事考銓法規試場規則·特別費·主管特支費·國務機要費老人身障法規s:老人福利法·s:身心障礙者保護法→s: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s: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法規s: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土政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土三法入出境法規入出境管理辦法·s:入出國及移民法·s:護照條例衛生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s:醫療法·s:傳染病防治法·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政策法規s:教育基本法·s:國民教育法·s:高級中等教育法·s:高級中學法·s:高等教育法·s:大學法·s:職業學校法·s:專科學校法環保法規s:環境基本法·s:國家公園法·s:水利法·農田水利法農林漁業法規  s:漁業法·s:動物保護法河川海洋法規s:海洋基本法·s:海岸巡防法福保年金法規國民年金·s:農業金融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金融業務法規s:銀行法·  醫療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商業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刑法(刑事法)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s:陸海空軍刑法·s:監獄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s:軍事審判法·s:刑事補償法民法商法民法民法·土地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商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s:非訟事件法·s:家事事件法·s:強制執行法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峽兩岸關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際法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其他法規競業條款·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國際人權公約參見:中華民國法律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隱私權_(臺灣)&oldid=67538586」 分類:​台灣法律台灣人權隱私權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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