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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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 ... 隱私權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隱私權」的各地常用別名中國大陸隱私權、隱私臺灣隱私權、隱私港澳私隱權、私隱馬新私隱權、私隱 新聞自由、公眾利益和個人隱私,或有矛盾(圖為香港媒體使用吊車拍攝唐英年的住宅) 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

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

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隱私權是指個人或群體隔離自己或有關自己的信息的權利。

在商業世界,人們可能會自願提供個人詳細信息,包括廣告信息,以便獲得某種利益。

公眾人物可能受制於公共規則。

某些監控可能侵犯了隱私權 目次 1國際法 1.1《世界人權宣言》 1.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3《數位時代的隱私權決議》 2隱私權的定義 3新聞界 4各地的隱私權法制現況 4.1 美國 4.2 中華民國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 5參考文獻 5.1引用 5.2來源 6參見 國際法[編輯] 《世界人權宣言》[編輯] 隱私權在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二條[1]中明確定義: “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編輯] 隱私權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十七條 “ 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 《數位時代的隱私權決議》[編輯] 聯合國會員大會於2013年12月18日通過了68/167數位時代的隱私權決議(Therighttoprivacyinthedigitalage)[2] “ 決議注意到科技發展除了使人類擁有新的通訊方式外,也指出科技同時也強化了國家、企業、與個人進行監控的能力 決議對通訊監察(Surveillance)及攔截(Interception)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表達深度關切,並強調任意或不合法的通訊監控/資料蒐集,將侵犯民主社會的隱私權與言論自由。

決議認為人們無論在離線(Offline)或線上(Online),皆應享有相同的人權。

決議督促各國應設立或維持獨立的國內監督機制,以確保國家在通訊監察、攔截、以及個人資料搜集上具備透明性。

” 隱私權的定義[編輯] 1960年,WilliamL.Prosser教授[3]在「隱私」(Privacy)一文中,提出四種侵害類型: 一般而言,侵害隱私的行為包括: 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 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 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 未被告知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 新聞界[編輯] 大多數人,特別是媒體關注的人,認為他們的個人生活被媒體報導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然而新聞業人士則認為大眾有權知道處於公眾人物狀態的那些人的個人信息。

這種區別被蘊含於大多數司法習慣中。

各地的隱私權法制現況[編輯]  美國[編輯] 主條目:隱私權(美國)  中華民國[編輯] 主條目:隱私權(臺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審查 2015年頒布的《國家安全法》與《網絡安全法》,賦予公安和安全部門等極大權力蒐集各種信息,強迫個人使用網絡服務必須遞交私人資料便於監控,並迫使網絡業者將用戶數據存儲在中國境內,並須提供安全部門無限制的「技術支持」。

而其他涉及隱私相關法例條款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 三、關於死者的隱私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一六一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7號)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存档副本.[2004-09-16].(原始內容存檔於2004-09-29).  ^68/167.Therighttoprivacyinthedigitalage.UnitedNations.[2021-01-16].  ^WilliamL.Privacy.CaliforniaLawReview.1960,(48):383,388-389.  來源[編輯] 書籍 DonR.Pember,MassMediaLaw2003/2004Edition,McGraw-HillCompanies,The(2002)ISBN0-07-249217-1 參見[編輯] 人權主題 法律主題 社會主題 信息技術主題 無所隱瞞論 病歷隱私權 保密 知情權 加密 台灣媒體亂象、香港媒體爭議、媒體偏見 閱論編實體人權注意:在某些情況下,何為人權是有爭議的;並非所有列出的條目都被普遍接受為人權。

公民與政治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免於任意逮捕與拘禁(英語:Arbitraryarrestanddetention) 集會自由 結社自由 免於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 免於歧視 信息自由 遷徙自由(英語:Freedomofmovement) 宗教自由 免於奴役 言論自由 免於酷刑 法律援助 LGBT權利 思想自由 自由 國籍 人格 無罪推定 政治庇護 死亡 公平審判(英語:Righttoafairtrial) 家庭生活 持槍 生命 請願自由 隱私 抗議自由(英語:Righttoprotest) 拒絕醫療(英語:Involuntarytreatment) 正當防衛 知悉真相(英語:Righttotruth) 人身安全(英語:Securityofperson) 參與選舉 經濟、社會與文化 數位權利 同工同酬 公平報酬 工人權利(英語:Laborrights) 最低生活保障 穿著 發展(英語:Righttodevelopment) 接受教育 食物 健康(英語:Righttohealth) 健康環境 住房 訪問網際網路 財產 公眾參與 答辯(英語:Rightofreply) 休息及休閒(英語:Righttorestandleisure) 回歸原籍(英語:Rightofreturn) 科學與文化(英語:Righttoscienceandculture) 社會保障(英語:Righttosocialsecurity) 飲用水及衛生設施(英語:Humanrighttowaterandsanitation) 工作(英語:Righttowork) 工會成員 性與生育 墮胎 計劃生育 免於非自願殘割女性生殖器 雙性人人權 LGBT權利 生殖健康 性權利(英語:Righttosexuality) 暴力衝突 體罰 危害人類 種族滅絕 戰爭犯罪 規範控制 BNE:XX527804 LCCN:sh85107029 NARA:10643792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隐私权&oldid=70368129」 分類:​人權道德議題社會問題隱藏分類:​包含BNE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LCCN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NARA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使用ISBN魔術連結的頁面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 其他語言 العربيةभोजपुरीEnglishEspañolEuskaraFrançaisעבריתBahasaIndonesia한국어Português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தமிழ்TiếngViệt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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