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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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署長信箱|English|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本署聯絡資訊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其他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 首頁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2-22 內政部75.3.26台內營字第368908號函訂定發布內政部84.11.15台內營字第8480644號函修正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對於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附註:1.申請人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之,其在二人以上時應造列名冊。

2.申請書中「*」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

3.填寫字跡應力求清晰整齊,最好打字。

4.申請書及證明格式如附件一、二。

附表 發布日期:1995-11-15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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