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址調整.調整地形.分管位置(二) @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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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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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61716界址調整.調整地形.分管位置(二)?測量法令函釋
相關解釋函令
耕地界址調整與地權調整之要件
內政部95年9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50150237號函
主旨:有關不同所有權人毗鄰耕地界址調整是否屬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地權調整範圍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9月12日府地測字第0950266332號函。
二、按「…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及「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或農業政策者,係指下列事項:…三、地權調整…」分為農業發展條例3條、第16條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又「…所稱地權調整,係指…土地所有權人為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申請對毗鄰之數宗耕地合併分割者,在其合併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並未增加之條件下,得予受理。
」及「…所謂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係指....土地地界曲折,耕作不便,經合併分割後土地界址,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分為本部89年7月29日台(89)內地字第8909612號及92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0920061584號函釋在案。
是以,有關耕地界址調整請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本函令未收錄於內政部地政法令彙編。
耕地申請界址調整之要件
內政部95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50153800號函
主旨:關於貴府函為貴縣李信0及李雲0君申請坐落00鄉00段1570及1571地號土地複丈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9月15日府地測字第0950123167號函。
二、按「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或農業政策者,係指下列事項:…三、地權調整…」及「有關不同所有權人之毗鄰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辦理合併分割乙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專案核准合併分割前,應依下列規定審核,並於文中詳細敘明下列事項且檢附相關資料報部核辦:(一)申請合併分割耕地之實地現場情況應予敘明,並審認確實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
如情形特殊,應分析如何增進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
所謂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係指原地界不相毗鄰,經合併分割後土地集中相互毗鄰;或土地地界曲折,耕作不便,經合併分割後土地界址,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或部分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相毗鄰辦理合併分割,分割後各所有人分得所有部分集中,明顯達耕作便利者。
」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6條、施行細則第11條及本部92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0920061584號函釋所明定,是以,有關耕地界址調整請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擬辦界址調整之2筆耕地,土地界址似無「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情事,反而形成地界曲折,增加界址點,自非法所許。
農舍取得建築執照後,得否讓售部分土地予鄰地所有權人並辦理界址調整疑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月5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064號函
主旨:有關興建農舍,於取得建築執照後,得否先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讓售部分土地予鄰地所有權人並辦理界址調整,再行興建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5年12月11日忠農舍地字第09500001號函。
二、基於農舍興建係以農業用地為計算基礎,因此農舍與計算興建之農業用地有絕對關係,如將原計算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割贈與或出售,已改變原計算基礎,此部分涉及建管規定,亦即建照執照是否有效,宜先確認;如讓售部分土地予鄰地者,其興建農舍計算面積已更動,似不宜依原建照執照興建農舍。
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地目不同之2宗以上毗鄰土地得否辦理界址調整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3年7月10日營授辦城字第1030042213號函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地目不同之2宗以上毗鄰土地得否辦理界址調整複丈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奉鈞部103年6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301976682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以土地使用分區別予以劃分,而非以地目等則做為管制依據,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外,應依都市計畫法各直轄市及臺灣省施行細則及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惟另為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用地及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明定略以:「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故旨揭界址如確有調整之必要,其調整後之農業區土地使用管制及後續執行,仍應依上開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三、至本案地目不同之2宗以上毗鄰土地得否辦理界址調整複丈乙節,係屬鈞部地政司權責,請該司本諸權責逕予核處。
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不同地目土地界址調整疑義
內政部103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31300206號函
主旨:貴府函為涂00君申辦貴縣平鎮市賦北段679及681地號都市計畫農業區不同地目土地界址調整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103年7月10日營授辦城字第1030042213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3年5月29日府地測字第1030123025號函,檢附營建署函影本1份。
二、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
」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25條第1項已有明文,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係依上開規定就相鄰土地間,其界址分布符合曲折之情形時,方得適用。
本案既經貴府上開函說明四,審認旨揭地號界址調整後反造成土地地勢狹長而不利使用情事,縱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要件,然難謂因界址曲折需調整,而以界址調整複丈方式取代分割、交換、合併之連續性複丈作業,達土地權利範圍變動之實。
本件涉及具體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依前開規定,自行核處。
三、次查本部營建署前開函說明二略以:「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以土地使用分區別予以劃分,而非以地目等則做為管制依據,農業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外,應依都市計畫法各直轄市及臺灣省施行細則及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惟另為保障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用地及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明定略以:『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故旨揭界址如確有調整之必要,其調整後之農業區土地使用管制及後續執行,仍應依上開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是以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不同地目毗鄰土地辦理界址調整複丈,核與調整前後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及相關執行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四、又參依本部93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0930063090號函意旨,前開不同地目土地調整後,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如涉及都市計畫法各直轄市及臺灣省施行細則及自治條例等有關地目規定者,其為建築使用及管理時,得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該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該土地標示之舊登記簿及相關複丈資料,以為執行依據。
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界址調整疑義
內政部103年10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392號函
主旨:有關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如界址調整前後未增減原管制農業用地面積,且未變更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地號,亦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依地政法令規定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界址調整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3年9月10日府建管字第1030148546號函辦理。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其立法目的在於申請農舍建造執照後,有關法令未明文禁止分割,以致於常有農民於農舍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數筆地號,致與原申請興建農舍之地號、條件不同,甚至造成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不符法令規定等情形。
爰增列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
合先敘明。
三、旨揭農業用地因興建農舍,致登記機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於登記簿註記相關資訊在案,現土地所有權人為基地完整性,依地政法令規定申辦界址調整複丈與登記,因調整前後面積未增減,亦未涉及上開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號變更,爰於辦理界址調整時,登記機關尚無需配合登錄或變更註記登記之情形。
故有關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如界址調整前後未增減原管制農業用地面積,且未變更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地號,亦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依地政法令規定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界址調整,並於界址調整後,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配合調整套繪管制範圍。
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界址調整疑義
內政部103年11月4日台內地字第1031302458號函
主旨:檢送本部103年10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392號函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有關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如界址調整前後未增減原管制農業用地面積,且未變更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地號,亦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及登記。
附件:內政部103年10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392號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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