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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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8年9月起,法學專業入學資格考試適用於所有報讀香港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學生。

由2008年9月起,任何學生如要符合香港法學專業證書課程的收生條件,須在下列11個核心科目中達到所需水平:申請人所持有法學士學位如非由香港三所開辦法學士課程的大學所頒授,或擁有獲開辦法學專業證書課程院校承認的其他認可法學專業資格,可藉以下方式修畢上述11個核心科目,證明達到所需水平:銜接科目 學生在香港各大學修讀法學士課程/法學士雙學位課程/JD課程時,如沒有在以下三個科目取得及格成績,則須證明對以下三個銜接科目有充分認識:香港法律制度香港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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