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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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1],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本質與規律。

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2]。

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弗里德里希·馮·洛格(Friedrich von Logau)、朱利葉斯·馮·基爾希曼(Julius von Kirchmann),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

此外,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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