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荷蘭統治時期 - 中文百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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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為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六二年,台灣受荷蘭東印度公司所統治之期間,也為第一個有系統統台灣的政權。
然而荷蘭人的榮景沒持續多久,鄭成功就崛起於福建沿海 ...
台灣荷蘭統治時期 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為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六二年,台灣受荷蘭東印度公司所統治之期間,也為第一個有系統統台灣的政權。
然而荷蘭人的榮景沒持續多久,鄭成功就崛起於福建沿海,荷蘭人最後於一六六二年為鄭成功所擊敗,只得退出台灣。
簡介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為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六二年。
台灣受荷蘭東印度公司所統治之期間,也為第一個有系統統台灣的政權。
此時正逢地理大發現,歐洲強權紛紛前來東亞貿易。
並建立殖民地,而荷蘭為建立能與中國貿易的據點,遂於一六二四年占領台灣。
當時荷蘭人為漢人建立了適合移居的環境,漢人則提供了經濟發展所需的勞動力。
而台灣經濟就在荷漢相互依賴之下快速成長,因此有學者稱其為共構殖民。
然而荷蘭人的榮景沒持續多久。
鄭成功就崛起於福建沿海。
荷蘭人最後於一六六二年為鄭成功所擊敗。
只得退出台灣。
十五、十六世紀。
西歐基督教國家困於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陸路封鎖,積極向外擴張勢力,開闢往東亞的新貿易航路。
因而發現美洲新大陸、好望角新航路。
進而縮短了亞洲與歐洲的距離。
世界從此進入海權時代。
西歐各國競相到世界各地從事探險、殖民、貿易、傳教活動。
在海權爭霸的國際環境下,台灣被迫走入新的歷史時期。
十七世紀初,西方重商主義國家也開始注意台灣。
此時遠東海面已成為歐洲三國角逐的形勢:租得明帝國之澳門的葡萄牙、殖民菲律賓呂宋島的西班牙、占據爪哇的荷蘭,在遠東海面展開商業和殖民的競爭。
西歐勢力東移的同一時期。
正值明帝國政府結束了鄭和七下西洋的行動,逐漸關閉起國門對外實行海禁政策時期,倭寇及海盜(或稱為擁有武裝的海商集團)因走私貿易利潤豐厚,而在明帝國東南沿海一帶積極活動。
甚至公然挑戰明帝國的統治權威。
史前台灣十六世紀中期。
葡萄牙船隻在經過台灣海峽時,有個船員偶然遙望,發現一個青蔥翠綠的海島,禁不住喊出Formosa(葡語美麗島之義),就這樣。
這個福爾摩莎(Formosa)。
就成了西方世界對台灣這個島嶼的稱呼。
然而,葡萄牙人雖是最早抵達東亞的歐洲探險者。
但是與台灣之間僅止於用鴉片與銀圓、交換台灣原住民的物品。
並沒有進一步殖民的企圖。
在當時。
台灣除了少數漢人系移民之外,早已有馬來玻里尼西亞土著民族(南島民族)的存在。
這些使用南島語系的台灣原住民族分布於台灣全島。
他們雖然同屬馬來玻里尼西亞民族,但是並非同一種族。
這些原住民族各有不同的語言與風俗習慣。
構成獨立而不相隸屬的部落社會。
由於不同的語言、風俗習慣、居住區,這些原住民族可能是在不同時間。
從不同地方搬遷而來。
因為分成許多族群,原住民族在台灣始終未能建立統一政權或王權(僅有台中附近的柯達王曾有短暫性的部落聯盟)。
由於適當的地理位置。
台灣成為倭寇或海盜的整補地及避風港。
倭寇或海盜在明帝國沿海劫掠。
遇到官兵追擊,就逃至澎湖群島,然後再到台灣。
官兵雖會追至澎湖,但甚少窮追到台灣(明將沈有容曾跨海追至安平,並盡殲群倭)。
關於當時台灣的情景。
學者多參考《東番記》,為最早對於台灣的相關記載。
歷史前來東亞荷蘭獨立戰爭爆發後。
荷蘭人成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發動一連串的戰爭。
以奪取西班牙、葡萄牙於東亞的殖民地。
後來荷蘭人在雅加達、安汶、平戶等地陸續開設商館。
惟與中國貿易進展不順。
一六〇四年,韋麻郎打算進攻澳門。
以作為與明朝貿易的基地。
因被葡萄牙人擊退,韋麻郎轉而趁明軍無汛兵防守時,占領澎湖。
但明軍將領沈有容率兵到澎湖,要求韋麻郎離開。
韋麻郎迫於此壓力下。
且無法順利與中國貿易,因而離開。
此事件留有《沈有容諭退紅毛番韋麻郎等》碑,今仍豎立在澎湖天后宮中。
一六二二年。
柯恩總督獲知西班牙人意圖占領台灣。
遂派雷約生率領六百人進攻澳門。
若失敗則轉往澎湖或台灣。
只是荷軍遭西班牙、葡萄牙聯軍頑強抵抗,損失慘重,雷約生遂轉占澎湖,並在風櫃尾築城。
一六二四年南居益上任巡撫後,打算硬逼荷蘭人退出澎湖。
派兵包圍了風櫃尾城。
經過八個月激戰以後。
荷蘭人和中國官方達成協定,同意把設定於澎湖的要塞和炮台毀壞,而轉移至當時的台灣島,明朝亦不干涉荷蘭對台灣的占領。
荷蘭人首先在北汕尾(今台南四草)建立簡易的商館。
並於一六二五年。
在一鯤鯓(今台南安平)築熱蘭遮城。
以此作為統治台灣的中心。
這是台灣躍上國際舞台的開始,也為外來政權占領的開始。
穩固地位在台江內海附近的平原上。
有四個主要的西拉雅村莊。
分別為新港社、蕭壟社、麻豆社、目加溜灣社。
荷蘭人與新港社結盟,但是新港社系其中最弱小的村莊。
經常會被最強大的村莊--麻豆社所攻擊。
雖然荷蘭人數次支持新港社對抗麻豆社,一六二九年卻爆發了麻豆溪事件,徹底打擊荷蘭人的威望。
當時大員當局的士兵還不到四百人,無法戰勝麻豆;加上巴達維亞當局表示,除非台灣貿易有所進展,否則不會增援。
一六三〇年,大員當局只得先進攻麻豆社的同盟村--目加溜灣社,並和麻豆社暫時休兵。
到了一六三五年九月。
巴達維亞當局同意增援台灣;同時麻豆社、蕭壟社爆發了瘟疫。
村內不少勇士都染病而死。
大員當局認為這是好時機。
聯合新港社於十一月廿三日攻入麻豆社。
並迫使其降服。
荷軍再乘戰勝的餘威,擊敗了其他敵對村莊。
如塔加拉揚社(Taccariang。
約在今高雄一帶)、蕭壟社、小琉球社等等。
其他南台灣的部落也陸續臣服。
這一連串的勝利確立了荷蘭人的威勢,到一六三六年底。
共有五十七座原住民村莊服從荷蘭人。
荷蘭盛世一六三六年起,因赤崁附近的鹿群大量減少。
大員當局遂開放漢人前往北邊捕鹿。
此時虎尾壟社系有名的梅花鹿棲息地。
不少漢人走私團體居住於此,並和原住民從事鹿皮交易。
虎尾壟漢人為了排除新來漢人的競爭,便聯合虎尾壟原住民反抗荷蘭人,並殺害前來捕鹿的漢人。
大員當局分別於一六三七年及一六三八年進攻虎尾壟,不過虎尾壟社依然敵視大員當局,甚至殺死了三位荷蘭人。
一六四二年。
荷軍進攻虎尾壟社。
殺死了之前襲擊荷蘭人的卅人,自此之後虎尾壟社不再反抗。
此後,大員當局有鑒於虎尾壟社的敵意出自漢人煽動,遂禁止漢人定居於原住民部落。
並要求原住民搜補非法居住的漢人。
荷蘭占領南台灣後。
西班牙人亦占領北台灣,開啟其統治。
然而一六三七年起,西班牙人人開始削減在台軍力。
並從淡水撤出。
時任總督的安東尼-范-迪門探悉此訊息以後。
乃於一六四二年派艦攻占雞籠,趕走了西班牙人。
一六四四年。
荷軍征服北台灣其餘不肯服從的部落。
並南下聯通台灣南北的道路。
荷軍在路上為隸屬大肚王國的水裡社及半線社所攻擊,不過仍順利抵達大員。
一六四五年一月。
荷軍進攻大肚王國內的反荷部落,大肚王國只得於四月正式降服,至此全西部平原皆服從荷蘭人的統治。
統治結束自一六五〇年起,鄭成功於福建沿海崛起,為了籌措和清朝抗衡的軍費,他派遣大量商船前往日本及東南亞貿易,與荷蘭人發生競爭。
一六五二年爆發郭懷一事件,因其為漢人大規模的反抗事件,就有傳言系鄭成功暗中操縱。
雖然被認為系空穴來風,但大員當局仍擔心鄭成功的威脅。
荷蘭人為了打擊鄭成功,開始在海上扣押鄭氏商船。
鄭成功則禁止雙邊貿易作為報復。
一六五七年,揆一派何斌和鄭成功交涉,雖然鄭成功答應恢復通商。
何斌卻暗中替鄭成功在台灣徵稅。
直到一六五九年大員當局發現此事。
何斌便投奔鄭成功。
何斌逃亡讓台灣陷入恐慌,到處都謠傳鄭成功即將進攻,許多漢人開始收拾財產、攜帶家眷返回大陸。
一六六一年。
鄭成功進攻台灣,很快就拿下普羅民遮城,並包圍熱蘭遮城。
一六六二年,鄭軍奪下大員的制高點-烏特勒支碉堡。
大員當局自知已無力再戰。
只得退出台灣。
重占雞籠荷蘭人為鄭成功所擊敗後。
遂與清朝合作對付鄭氏王朝。
以奪回台灣。
一六六三年清荷聯軍進攻金門、廈門,鄭成功的繼承者鄭經寡不敵眾。
退守銅山。
荷軍雖然得勝,但清軍卻未協助進攻台灣。
讓荷蘭人的期望落空。
一六六四年,荷蘭人出兵占領雞籠,並於此地發展貿易;鄭軍隨後也於一六六五年進駐淡水,與荷軍對峙。
雖然荷蘭人控制了雞籠,但並無腹地可提供糧食。
在鄭軍包圍下又無法到堡外徵收稅金。
一六六七年,東印度議會以損失荷蘭盾八萬元為由,裁決撤出雞籠。
翌年七月將所有公司職員接回巴達維亞,自此荷蘭人徹底放棄奪回台灣。
經濟農業居於台灣西南平原的西拉雅族已有從事原始耕作,只是型態仍不脫離自給自足。
產量有限。
荷蘭人為了提升農產量,開始鼓勵漢人前來台灣開墾。
並制定了許多獎勵措施。
漢人只要種植指定數量的農作物。
就可無償獲頒土地,也保證以預定價格收購翌年生產的農作物。
甘蔗和米是最主要種植的作物,也有棉花、靛青、麻、小麥、姜、菸草、土茯苓等,只是種植都不甘蔗和米熱絡。
當時土地開墾集中於赤崁一帶。
以及西拉雅四大社交界之處,而一六五六年後二仁溪以南的土地也迅速開發。
甘蔗系荷蘭人農業發展之重點。
用於提煉外銷用的白糖、紅糖,主要銷地為日本和波斯。
其餘則運回巴達維亞。
一六四〇年代後期每年大約可提煉出九千擔的白糖,到了一六五七年後產量更是達到一萬七千擔。
大員當局也多以信貸政策刺激甘蔗種植,像是以生長中的蔗苗作擔保品貸款給漢人。
不過荷蘭人獨占所有砂糖的出口。
直到一六五六年才開放他人經營。
稻米除了供台灣本地消費之外。
也有農民把米賣至大陸。
雖然一六三四年起漢人就開始種米,但稻米比甘蔗較易受氣候、病蟲害的影響,起初耕種並不熱絡。
到了一六四〇年代,因大陸米價持續高漲。
許多農民放棄種甘蔗而改種稻米。
因為稻米的經濟價值較低,大員當局擔心排擠種植甘蔗,於一六四三年取消了稻米收成免稅。
開始徵收稻米什一稅。
獵鹿十七世紀早期,台灣西部平原充滿了大量的梅花鹿,此時已有原住民從事獵鹿。
鹿只除了作食用以外,也會製成各種鹿製品以供交易。
鹿皮主要銷往日本。
以製成甲冑及各種服飾;而銷往大陸的有鹿肉。
以及藥用的鹿茸、鹿鞭。
由於出口鹿製品的獲利頗多。
引來不少漢人前來走私,而大員當局往往苦於查緝走私商。
一六三六年,大員當局為了管制鹿製品貿易,開辦狩獵執照,漢人需購買執照才可獵鹿。
同時也對出口鹿製品課稅。
但是大員當局的措施。
引起了走私漢商及原住民共同反抗。
最激烈的首推虎尾壟社。
反抗事件平息之後。
大員當局廢除了執照制度。
改採贌社制。
在新制度下。
大員當局禁止漢人捕鹿。
只有得標的商人才能和原住民交易鹿製品。
原住民系以槍矛、弓箭、網、套索等傳統方式來狩獵。
所耗勞力較多,鹿皮產量有限。
漢人介入捕鹿事業之後,引進效率較高的陷阱。
大幅提升了鹿皮產量。
一六三四年台灣只有出口鹿皮十萬張,引進陷阱後,一六三七年的出口量就上升至1十五萬張。
但是漢人濫捕也讓鹿只大量減少,大員當局遂禁用陷阱捕鹿,並於一六四〇年到一六四一年間完全禁止獵鹿。
到了一六五〇年代,鹿只數量略有回升。
但鹿皮產量也只剩五萬張,已不如往年興盛。
捕魚漁民最常捕的系烏魚。
每逢冬季就有大量烏魚回遊到台灣海峽產卵,當時的打狗、堯港(Jockan在今梓官)皆系著名的漁港。
除了已定居台灣的漁民之外,每年十二月到次年二月也會有福建漁民前來捕魚。
捕烏魚須繳納一〇%的漁獲作什一稅,其他魚類則是按船徵稅。
因烏魚無法長期保存。
漁民會先醃漬烏魚再賣出。
或是加工製成烏魚子。
每年約有數十萬尾烏魚賣到大陸。
一六四五年以後。
大員當局引進贌港製度。
把台灣沿海以及內陸湖泊劃成許多漁場,唯有得標者才可進入捕魚。
另一方面,大員當局也開始標售徵收烏魚稅的權利,得標者即可免稅出口所徵收的烏魚及烏魚子。
轉口貿易大員當局除了出口鹿皮及砂糖之外。
也把台灣當作轉運中心來經營。
貿易目標系獲取大陸的金和日本的銀。
一六三六到一六六七年間。
從日本賺來的白銀有七一.九%都被運來台灣,除了購買大陸貨物之外,再把其餘分給其他商館作資金。
因為日本極需生絲及絲織品。
大員當局白銀從大陸進口生絲再轉賣到日本。
以換取白銀。
一六三五到一六四〇年是台灣生絲貿易的鼎盛期。
荷蘭人賣到日本的生絲及絲織品。
有八七%系從台灣運來。
一六四〇年以後。
鄭芝龍為獨占日本的生絲市場,抵制華商運絲到台灣。
荷蘭人只得從別地進口,生絲貿易自此衰退。
政治組織架構荷蘭人統治台灣時,以大員商館為中心,並由台灣長官擔任商館最高負責人。
總攬商務、行政等事宜。
還設有大員議會,主席由台灣長官擔任。
並以派駐在台灣的商務員及軍隊司令組成,所有決策皆由議會討論取得共識後。
再交付台灣長官辦理。
早期議會性質較似軍事機構。
駐地常隨長官所在而跟著遷移。
後來政局穩定下來。
大員議會也固定在熱蘭遮市召開。
並發展為立法機構。
議會通過的法條都被記載在《台灣告令集》(荷蘭語:PlakaatboekFormosa)。
並以荷文、中文公告。
大員當局設有台灣公司法庭。
作為最高司法機構,以審理公司職員的民事、刑事案件。
公司法庭下設市政法庭,審理漢人刑事及重大民事案件。
另外還設有頭家公堂。
負責審理漢人輕微的民事案件。
依大員議會一六五六年的決議。
訴訟標的價值低於十里爾的案件,只能由頭家公堂受理。
軍政大員當局最主要的武力為公司雇用的士兵。
負責前線作戰,而後勤任務另外雇用漢人擔任。
然而大員當局非只依賴傭兵,由原住民組成的聯合村(荷蘭語:bondgenoten)也為重要武力。
聯合村起源於一六三五年時,大員當局與麻豆社的協約,條文明定原住民須協助荷蘭人對抗敵對村社,此後臣服荷蘭人的各村社皆比照辦理。
往後聯合村也參與了多次重要戰役,如探金行動、郭懷一事件等。
當大員當局發動戰爭時。
會另行考慮征討對象的地理位置。
以決定徵召哪些村社組成聯軍。
例如西部平原為西拉雅族;南台灣為琅嶠、放索社、下淡水社;東台灣為卑南社。
尤其是離大員遙遠的地區,荷蘭人更加依賴聯合村。
像是一六四〇年代以後。
荷蘭人僅留廿餘人駐守東台灣,皆須靠卑南社才能抗衡阿美族及布農族。
封建制度荷蘭人也引入歐洲式封建制度,以確立荷蘭人及原住民為領主-封臣的關係。
服從荷蘭人的村社,須交出一株附有本地土壤的樹苗。
象徵轉移主權。
在此種關係上,荷蘭人認可原住民的土地為封建領土。
荷蘭人或漢人在其領土從事伐木、開墾、捕魚等經濟活動。
都要支付補償金給原住民。
這種封建關係。
再由地方會議及年貢加以維繫。
地方會議大員當局把台灣畫分成北部地區會議區、南部地方會議區、淡水地方會議區、卑南地方會議區四大區域。
原住民依其所屬區域推舉代表與會。
會議系分區召開。
開會日期亦有不同。
南部、北部皆由長官主持。
並於赤崁開會;淡水及卑南分別由駐於安東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
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也有因故停會,一六五七年就因南台灣爆發天花。
僅於淡水地方開會。
地方會議主要系確認原住民對長官的從屬關係,以維繫所屬村社與公司所簽的協約。
亦有仲裁糾紛、訓示原住民須盡職責等涵義。
若有新長官上任,原住民須宣誓效忠新長官。
會議同時也改選村社首長,並授予其象徵權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須繳回受頒的藤杖,表示不再擁有權力。
荷蘭人也會以會議排場。
展現己方擁有優越的權威。
每次長官及議員前往會場時。
荷軍皆會鳴放禮炮及禮槍。
並由士兵簇擁就座。
開會時,長官及議員皆坐在較高的亭子,原住民則坐在較矮的桌椅上。
顯示雙方地位有差距。
荷蘭人為表示漢人的地位不如己方。
通常不讓漢人出席會議,就算有人出席。
也僅於宴會上端送茶、點心,明白表示漢人為公司屬下。
年貢年貢起源於一六四二年,大員當局向南路各社徵收十捆稻穀。
作為服從荷蘭人的象徵,此後並推行至其他地區。
只是原住民對於一捆該有多少米。
各有不同的認知。
後來大員當局遂制定繳納標準。
規定每戶交年斤稻米或四張鹿皮作為年貢。
然而非每戶人家皆需繳交,荷蘭人所任命之村社首長即可免繳,大肚王及琅嶠王也有同樣待遇,新加入聯合村者,第一年也免繳。
年貢徵收情形亦有地域差異。
南、北二路繳交情況皆良好。
距離大員較遠的村社則會抗拒。
如蘭陽平原、東部皆有原住民拒絕繳納,淡水原住民亦要荷蘭人以武力威脅才肯繳交。
雖然年貢並非大員當局重大的收入。
然而原住民的生計自一六四〇年代即開始下跌,有些村社甚至無力繳納。
為此,大員當局於一六四八年停止徵收年貢,然而有學校的村社仍需付薪水給本地原住民教師。
到了一六五〇年。
巴達維亞當局認為這是變相的年貢,下令廢止。
教師薪水一律由公司出錢。
社會村社首長當時原住民部落。
除了大肚王國、琅嶠以外,社內皆無絕對的統治者。
原住民系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而有一群約定成俗的長老。
或是精於作戰、狩獵的人物,作為村社對外交涉的代表。
荷蘭人統治台灣後,藉由地方會議來挑選各社首長。
候選人來自社內長老,首長職權除執行當局政令之外,亦需協助宣教士推動教育事業。
首長人數依村社規模而有所不同,如大社三位、中社兩位、小社一位。
首長若是年紀過大,荷蘭人也會多選一位首長以輔助。
首長原則上一年一任。
大多數人都能連任,荷蘭人亦會考慮首長之品行、能力、健康、個人意願而更換人選。
教育早在荷蘭人統治初期。
就已有宣教士深入原住民部落布教,為了使原住民能更了解基督信仰。
宣教士開始把宗教教育制度化。
一六三六年五月廿六日,台灣史上第一所學校於新港社成立。
課程除基督教教義外,並傳授以拉丁字母讀寫原住民語言。
新港辦學成功後。
很快也推行至西拉雅語區(約今新市鄉(台灣)到嘉義市)及虎尾語區(約今虎尾鎮至二林鎮)等地的部落。
學校依招收對象可分成兒童、成年男子、及女子三種,惟荷蘭人為提升男性社會地位。
只讓男性接受識字教育。
學校的教材有教義問答、祈禱文、講道文等等,為求原住民容易理解。
教師多以本地語言教學。
然而一六四八年後,大員當局改推行荷蘭化教育。
學校開始教授荷蘭語,也依荷蘭本土的作息來上課。
並要求原住民改成荷式姓名、改穿荷式服飾。
在師資方面,除了派來的牧師、探訪傳道以外,教師亦有士兵轉任或由原住民擔任。
然而士兵素質參差不齊,時有違法亂紀,原住民教師的地位則日益加重。
一六五九年,大員當局遂於蕭壟社創辦神學院,以培育原住民師資。
學院采寄宿制。
招生名額為卅人。
入學年齡為十到十四歲,須通過考試才能入學。
歷史意涵荷蘭人在台灣的統治對台灣歷史有四點意涵。
第一,荷蘭以熱蘭遮城為中心所建立的殖民王國,是台灣歷史上第一個有系統統治台灣的政權。
也是台灣歷史上第一個粗具現代國家雛形的統治機器。
第二,在荷蘭人據台以前,台灣本島上幾乎不存在嚴格定義下的漢人移民。
一直要到荷蘭時代以後,由於殖民政權為了開墾土地而急需大量勞動力的投入,因此有計畫有目的地引入漢人農民移民台灣。
因此,周明峰有這樣的評斷。
台灣的移民和開拓。
竟然藉外來的荷蘭人才初具規模,有人認為,漢人移民台灣從很早的時代就開始有了,黃昭堂認為這是一種有問題的觀點。
事實上,當時漢人的移民地區只限於澎湖群島而已,而且即使在最盛期,澎湖群島的總人數也只有數千人而已。
綜合來講。
在荷蘭據台以前幾乎沒有漢人農民移往台灣的原因。
大致有下列幾項:一、中國執政者向來有禁止移民的政策(史明1980.69)。
二、漢人移民也受阻於原住民對外來者的抗拒(史明1980.69)。
三、荷人據台以前的台灣屬部落社會(tribalsociety),因生產力低,社會閉塞,無法吸收大量人口,故移民人數十分有限(陳紹馨1979.26)。
四、在荷人據台以後,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有計畫地用大划船將漢人移民載往台灣,在運輸工具上堪稱一大革命。
因此使大規模移民成為可能(史明1980.70-1)。
五、台灣固有天災頻率多過內陸,及台灣海峽(昔稱黑水溝)湍急阻礙橫渡。
皆使信仰儒教、安土重遷的農業漢族數千年來未作大規模移居台灣之想(17世紀以後內陸中國人口給養已趨向飽滿,始規模移民台灣。
第三,荷蘭人占據台灣的時候。
對原住民所採取的所謂教化政策,確也收到相當的效果,透過羅馬字拼音法(參見新港文書條目)的傳入,對幾千年來未經開化並沒有使用過文字的台灣原住民來說,這種歐羅巴文明的傳來,或許可以算是要邁向新世界的開端(史明1980,80)。
第四,由於荷蘭人的重商主義。
台灣原本自給自足的農耕漁獵一下子變成商業性的產銷,台灣島內的生產和外洋貿易連結在一起,農業生產者須兼具商人的性格。
於是有了台灣商販的興起,出現了初期資本主義經濟的雛型。
台灣形成了獨立的經濟圈和政治體。
不再依賴中國。
而台灣社會較之古老的中國封建社會,已是脫胎換骨,煥然一新了(周明峰1994,28)。
相關搜尋西施中國劉德華兵馬俑平遙古城馬東升熱門詞條JVRSeoulseries《傷痕我心》仰望半月的夜空使命召喚:現代戰爭2信箱偶像活動第四季名副其實子虛賦對話新年祝福淨園休閒農場熱血插班生燙青菜獅子頭玻璃吊橋甩奶舞盧正雨簡浩苗阜王聲相聲集鄰家高爾夫球場魔卡幻想BittersweetJackJohnsonKARNEVAL狂歡節timelinetreatment信用合作社倦收天博物館夜行者數字通施巴景德鎮洪晨穎熊掌包現金股利球探第一神拳第三季陳威翰雅安市電容LGOptimusVu任賢齊大海王果凍蠟燭段千尋活死人之地海綿寶寶大富翁麵包工廠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百科知識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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