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荷蘭統治時期 - 中文百科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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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為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六二年,台灣受荷蘭東印度公司所統治之期間,也為第一個有系統統台灣的政權。

然而荷蘭人的榮景沒持續多久,鄭成功就崛起於福建沿海 ... 台灣荷蘭統治時期 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為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六二年,台灣受荷蘭東印度公司所統治之期間,也為第一個有系統統台灣的政權。

然而荷蘭人的榮景沒持續多久,鄭成功就崛起於福建沿海,荷蘭人最後於一六六二年為鄭成功所擊敗,只得退出台灣。

簡介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為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六二年。

台灣受荷蘭東印度公司所統治之期間,也為第一個有系統統台灣的政權。

此時正逢地理大發現,歐洲強權紛紛前來東亞貿易。

並建立殖民地,而荷蘭為建立能與中國貿易的據點,遂於一六二四年占領台灣。

當時荷蘭人為漢人建立了適合移居的環境,漢人則提供了經濟發展所需的勞動力。

而台灣經濟就在荷漢相互依賴之下快速成長,因此有學者稱其為共構殖民。

然而荷蘭人的榮景沒持續多久。

鄭成功就崛起於福建沿海。

荷蘭人最後於一六六二年為鄭成功所擊敗。

只得退出台灣。

十五、十六世紀。

西歐基督教國家困於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陸路封鎖,積極向外擴張勢力,開闢往東亞的新貿易航路。

因而發現美洲新大陸、好望角新航路。

進而縮短了亞洲與歐洲的距離。

世界從此進入海權時代。

西歐各國競相到世界各地從事探險、殖民、貿易、傳教活動。

在海權爭霸的國際環境下,台灣被迫走入新的歷史時期。

十七世紀初,西方重商主義國家也開始注意台灣。

此時遠東海面已成為歐洲三國角逐的形勢:租得明帝國之澳門的葡萄牙、殖民菲律賓呂宋島的西班牙、占據爪哇的荷蘭,在遠東海面展開商業和殖民的競爭。

西歐勢力東移的同一時期。

正值明帝國政府結束了鄭和七下西洋的行動,逐漸關閉起國門對外實行海禁政策時期,倭寇及海盜(或稱為擁有武裝的海商集團)因走私貿易利潤豐厚,而在明帝國東南沿海一帶積極活動。

甚至公然挑戰明帝國的統治權威。

史前台灣十六世紀中期。

葡萄牙船隻在經過台灣海峽時,有個船員偶然遙望,發現一個青蔥翠綠的海島,禁不住喊出Formosa(葡語美麗島之義),就這樣。

這個福爾摩莎(Formosa)。

就成了西方世界對台灣這個島嶼的稱呼。

然而,葡萄牙人雖是最早抵達東亞的歐洲探險者。

但是與台灣之間僅止於用鴉片與銀圓、交換台灣原住民的物品。

並沒有進一步殖民的企圖。

在當時。

台灣除了少數漢人系移民之外,早已有馬來玻里尼西亞土著民族(南島民族)的存在。

這些使用南島語系的台灣原住民族分布於台灣全島。

他們雖然同屬馬來玻里尼西亞民族,但是並非同一種族。

這些原住民族各有不同的語言與風俗習慣。

構成獨立而不相隸屬的部落社會。

由於不同的語言、風俗習慣、居住區,這些原住民族可能是在不同時間。

從不同地方搬遷而來。

因為分成許多族群,原住民族在台灣始終未能建立統一政權或王權(僅有台中附近的柯達王曾有短暫性的部落聯盟)。

由於適當的地理位置。

台灣成為倭寇或海盜的整補地及避風港。

倭寇或海盜在明帝國沿海劫掠。

遇到官兵追擊,就逃至澎湖群島,然後再到台灣。

官兵雖會追至澎湖,但甚少窮追到台灣(明將沈有容曾跨海追至安平,並盡殲群倭)。

關於當時台灣的情景。

學者多參考《東番記》,為最早對於台灣的相關記載。

歷史前來東亞荷蘭獨立戰爭爆發後。

荷蘭人成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發動一連串的戰爭。

以奪取西班牙、葡萄牙於東亞的殖民地。

後來荷蘭人在雅加達、安汶、平戶等地陸續開設商館。

惟與中國貿易進展不順。

一六〇四年,韋麻郎打算進攻澳門。

以作為與明朝貿易的基地。

因被葡萄牙人擊退,韋麻郎轉而趁明軍無汛兵防守時,占領澎湖。

但明軍將領沈有容率兵到澎湖,要求韋麻郎離開。

韋麻郎迫於此壓力下。

且無法順利與中國貿易,因而離開。

此事件留有《沈有容諭退紅毛番韋麻郎等》碑,今仍豎立在澎湖天后宮中。

一六二二年。

柯恩總督獲知西班牙人意圖占領台灣。

遂派雷約生率領六百人進攻澳門。

若失敗則轉往澎湖或台灣。

只是荷軍遭西班牙、葡萄牙聯軍頑強抵抗,損失慘重,雷約生遂轉占澎湖,並在風櫃尾築城。

一六二四年南居益上任巡撫後,打算硬逼荷蘭人退出澎湖。

派兵包圍了風櫃尾城。

經過八個月激戰以後。

荷蘭人和中國官方達成協定,同意把設定於澎湖的要塞和炮台毀壞,而轉移至當時的台灣島,明朝亦不干涉荷蘭對台灣的占領。

荷蘭人首先在北汕尾(今台南四草)建立簡易的商館。

並於一六二五年。

在一鯤鯓(今台南安平)築熱蘭遮城。

以此作為統治台灣的中心。

這是台灣躍上國際舞台的開始,也為外來政權占領的開始。

穩固地位在台江內海附近的平原上。

有四個主要的西拉雅村莊。

分別為新港社、蕭壟社、麻豆社、目加溜灣社。

荷蘭人與新港社結盟,但是新港社系其中最弱小的村莊。

經常會被最強大的村莊--麻豆社所攻擊。

雖然荷蘭人數次支持新港社對抗麻豆社,一六二九年卻爆發了麻豆溪事件,徹底打擊荷蘭人的威望。

當時大員當局的士兵還不到四百人,無法戰勝麻豆;加上巴達維亞當局表示,除非台灣貿易有所進展,否則不會增援。

一六三〇年,大員當局只得先進攻麻豆社的同盟村--目加溜灣社,並和麻豆社暫時休兵。

到了一六三五年九月。

巴達維亞當局同意增援台灣;同時麻豆社、蕭壟社爆發了瘟疫。

村內不少勇士都染病而死。

大員當局認為這是好時機。

聯合新港社於十一月廿三日攻入麻豆社。

並迫使其降服。

荷軍再乘戰勝的餘威,擊敗了其他敵對村莊。

如塔加拉揚社(Taccariang。

約在今高雄一帶)、蕭壟社、小琉球社等等。

其他南台灣的部落也陸續臣服。

這一連串的勝利確立了荷蘭人的威勢,到一六三六年底。

共有五十七座原住民村莊服從荷蘭人。

荷蘭盛世一六三六年起,因赤崁附近的鹿群大量減少。

大員當局遂開放漢人前往北邊捕鹿。

此時虎尾壟社系有名的梅花鹿棲息地。

不少漢人走私團體居住於此,並和原住民從事鹿皮交易。

虎尾壟漢人為了排除新來漢人的競爭,便聯合虎尾壟原住民反抗荷蘭人,並殺害前來捕鹿的漢人。

大員當局分別於一六三七年及一六三八年進攻虎尾壟,不過虎尾壟社依然敵視大員當局,甚至殺死了三位荷蘭人。

一六四二年。

荷軍進攻虎尾壟社。

殺死了之前襲擊荷蘭人的卅人,自此之後虎尾壟社不再反抗。

此後,大員當局有鑒於虎尾壟社的敵意出自漢人煽動,遂禁止漢人定居於原住民部落。

並要求原住民搜補非法居住的漢人。

荷蘭占領南台灣後。

西班牙人亦占領北台灣,開啟其統治。

然而一六三七年起,西班牙人人開始削減在台軍力。

並從淡水撤出。

時任總督的安東尼-范-迪門探悉此訊息以後。

乃於一六四二年派艦攻占雞籠,趕走了西班牙人。

一六四四年。

荷軍征服北台灣其餘不肯服從的部落。

並南下聯通台灣南北的道路。

荷軍在路上為隸屬大肚王國的水裡社及半線社所攻擊,不過仍順利抵達大員。

一六四五年一月。

荷軍進攻大肚王國內的反荷部落,大肚王國只得於四月正式降服,至此全西部平原皆服從荷蘭人的統治。

統治結束自一六五〇年起,鄭成功於福建沿海崛起,為了籌措和清朝抗衡的軍費,他派遣大量商船前往日本及東南亞貿易,與荷蘭人發生競爭。

一六五二年爆發郭懷一事件,因其為漢人大規模的反抗事件,就有傳言系鄭成功暗中操縱。

雖然被認為系空穴來風,但大員當局仍擔心鄭成功的威脅。

荷蘭人為了打擊鄭成功,開始在海上扣押鄭氏商船。

鄭成功則禁止雙邊貿易作為報復。

一六五七年,揆一派何斌和鄭成功交涉,雖然鄭成功答應恢復通商。

何斌卻暗中替鄭成功在台灣徵稅。

直到一六五九年大員當局發現此事。

何斌便投奔鄭成功。

何斌逃亡讓台灣陷入恐慌,到處都謠傳鄭成功即將進攻,許多漢人開始收拾財產、攜帶家眷返回大陸。

一六六一年。

鄭成功進攻台灣,很快就拿下普羅民遮城,並包圍熱蘭遮城。

一六六二年,鄭軍奪下大員的制高點-烏特勒支碉堡。

大員當局自知已無力再戰。

只得退出台灣。

重占雞籠荷蘭人為鄭成功所擊敗後。

遂與清朝合作對付鄭氏王朝。

以奪回台灣。

一六六三年清荷聯軍進攻金門、廈門,鄭成功的繼承者鄭經寡不敵眾。

退守銅山。

荷軍雖然得勝,但清軍卻未協助進攻台灣。

讓荷蘭人的期望落空。

一六六四年,荷蘭人出兵占領雞籠,並於此地發展貿易;鄭軍隨後也於一六六五年進駐淡水,與荷軍對峙。

雖然荷蘭人控制了雞籠,但並無腹地可提供糧食。

在鄭軍包圍下又無法到堡外徵收稅金。

一六六七年,東印度議會以損失荷蘭盾八萬元為由,裁決撤出雞籠。

翌年七月將所有公司職員接回巴達維亞,自此荷蘭人徹底放棄奪回台灣。

經濟農業居於台灣西南平原的西拉雅族已有從事原始耕作,只是型態仍不脫離自給自足。

產量有限。

荷蘭人為了提升農產量,開始鼓勵漢人前來台灣開墾。

並制定了許多獎勵措施。

漢人只要種植指定數量的農作物。

就可無償獲頒土地,也保證以預定價格收購翌年生產的農作物。

甘蔗和米是最主要種植的作物,也有棉花、靛青、麻、小麥、姜、菸草、土茯苓等,只是種植都不甘蔗和米熱絡。

當時土地開墾集中於赤崁一帶。

以及西拉雅四大社交界之處,而一六五六年後二仁溪以南的土地也迅速開發。

甘蔗系荷蘭人農業發展之重點。

用於提煉外銷用的白糖、紅糖,主要銷地為日本和波斯。

其餘則運回巴達維亞。

一六四〇年代後期每年大約可提煉出九千擔的白糖,到了一六五七年後產量更是達到一萬七千擔。

大員當局也多以信貸政策刺激甘蔗種植,像是以生長中的蔗苗作擔保品貸款給漢人。

不過荷蘭人獨占所有砂糖的出口。

直到一六五六年才開放他人經營。

稻米除了供台灣本地消費之外。

也有農民把米賣至大陸。

雖然一六三四年起漢人就開始種米,但稻米比甘蔗較易受氣候、病蟲害的影響,起初耕種並不熱絡。

到了一六四〇年代,因大陸米價持續高漲。

許多農民放棄種甘蔗而改種稻米。

因為稻米的經濟價值較低,大員當局擔心排擠種植甘蔗,於一六四三年取消了稻米收成免稅。

開始徵收稻米什一稅。

獵鹿十七世紀早期,台灣西部平原充滿了大量的梅花鹿,此時已有原住民從事獵鹿。

鹿只除了作食用以外,也會製成各種鹿製品以供交易。

鹿皮主要銷往日本。

以製成甲冑及各種服飾;而銷往大陸的有鹿肉。

以及藥用的鹿茸、鹿鞭。

由於出口鹿製品的獲利頗多。

引來不少漢人前來走私,而大員當局往往苦於查緝走私商。

一六三六年,大員當局為了管制鹿製品貿易,開辦狩獵執照,漢人需購買執照才可獵鹿。

同時也對出口鹿製品課稅。

但是大員當局的措施。

引起了走私漢商及原住民共同反抗。

最激烈的首推虎尾壟社。

反抗事件平息之後。

大員當局廢除了執照制度。

改採贌社制。

在新制度下。

大員當局禁止漢人捕鹿。

只有得標的商人才能和原住民交易鹿製品。

原住民系以槍矛、弓箭、網、套索等傳統方式來狩獵。

所耗勞力較多,鹿皮產量有限。

漢人介入捕鹿事業之後,引進效率較高的陷阱。

大幅提升了鹿皮產量。

一六三四年台灣只有出口鹿皮十萬張,引進陷阱後,一六三七年的出口量就上升至1十五萬張。

但是漢人濫捕也讓鹿只大量減少,大員當局遂禁用陷阱捕鹿,並於一六四〇年到一六四一年間完全禁止獵鹿。

到了一六五〇年代,鹿只數量略有回升。

但鹿皮產量也只剩五萬張,已不如往年興盛。

捕魚漁民最常捕的系烏魚。

每逢冬季就有大量烏魚回遊到台灣海峽產卵,當時的打狗、堯港(Jockan在今梓官)皆系著名的漁港。

除了已定居台灣的漁民之外,每年十二月到次年二月也會有福建漁民前來捕魚。

捕烏魚須繳納一〇%的漁獲作什一稅,其他魚類則是按船徵稅。

因烏魚無法長期保存。

漁民會先醃漬烏魚再賣出。

或是加工製成烏魚子。

每年約有數十萬尾烏魚賣到大陸。

一六四五年以後。

大員當局引進贌港製度。

把台灣沿海以及內陸湖泊劃成許多漁場,唯有得標者才可進入捕魚。

另一方面,大員當局也開始標售徵收烏魚稅的權利,得標者即可免稅出口所徵收的烏魚及烏魚子。

轉口貿易大員當局除了出口鹿皮及砂糖之外。

也把台灣當作轉運中心來經營。

貿易目標系獲取大陸的金和日本的銀。

一六三六到一六六七年間。

從日本賺來的白銀有七一.九%都被運來台灣,除了購買大陸貨物之外,再把其餘分給其他商館作資金。

因為日本極需生絲及絲織品。

大員當局白銀從大陸進口生絲再轉賣到日本。

以換取白銀。

一六三五到一六四〇年是台灣生絲貿易的鼎盛期。

荷蘭人賣到日本的生絲及絲織品。

有八七%系從台灣運來。

一六四〇年以後。

鄭芝龍為獨占日本的生絲市場,抵制華商運絲到台灣。

荷蘭人只得從別地進口,生絲貿易自此衰退。

政治組織架構荷蘭人統治台灣時,以大員商館為中心,並由台灣長官擔任商館最高負責人。

總攬商務、行政等事宜。

還設有大員議會,主席由台灣長官擔任。

並以派駐在台灣的商務員及軍隊司令組成,所有決策皆由議會討論取得共識後。

再交付台灣長官辦理。

早期議會性質較似軍事機構。

駐地常隨長官所在而跟著遷移。

後來政局穩定下來。

大員議會也固定在熱蘭遮市召開。

並發展為立法機構。

議會通過的法條都被記載在《台灣告令集》(荷蘭語:PlakaatboekFormosa)。

並以荷文、中文公告。

大員當局設有台灣公司法庭。

作為最高司法機構,以審理公司職員的民事、刑事案件。

公司法庭下設市政法庭,審理漢人刑事及重大民事案件。

另外還設有頭家公堂。

負責審理漢人輕微的民事案件。

依大員議會一六五六年的決議。

訴訟標的價值低於十里爾的案件,只能由頭家公堂受理。

軍政大員當局最主要的武力為公司雇用的士兵。

負責前線作戰,而後勤任務另外雇用漢人擔任。

然而大員當局非只依賴傭兵,由原住民組成的聯合村(荷蘭語:bondgenoten)也為重要武力。

聯合村起源於一六三五年時,大員當局與麻豆社的協約,條文明定原住民須協助荷蘭人對抗敵對村社,此後臣服荷蘭人的各村社皆比照辦理。

往後聯合村也參與了多次重要戰役,如探金行動、郭懷一事件等。

當大員當局發動戰爭時。

會另行考慮征討對象的地理位置。

以決定徵召哪些村社組成聯軍。

例如西部平原為西拉雅族;南台灣為琅嶠、放索社、下淡水社;東台灣為卑南社。

尤其是離大員遙遠的地區,荷蘭人更加依賴聯合村。

像是一六四〇年代以後。

荷蘭人僅留廿餘人駐守東台灣,皆須靠卑南社才能抗衡阿美族及布農族。

封建制度荷蘭人也引入歐洲式封建制度,以確立荷蘭人及原住民為領主-封臣的關係。

服從荷蘭人的村社,須交出一株附有本地土壤的樹苗。

象徵轉移主權。

在此種關係上,荷蘭人認可原住民的土地為封建領土。

荷蘭人或漢人在其領土從事伐木、開墾、捕魚等經濟活動。

都要支付補償金給原住民。

這種封建關係。

再由地方會議及年貢加以維繫。

地方會議大員當局把台灣畫分成北部地區會議區、南部地方會議區、淡水地方會議區、卑南地方會議區四大區域。

原住民依其所屬區域推舉代表與會。

會議系分區召開。

開會日期亦有不同。

南部、北部皆由長官主持。

並於赤崁開會;淡水及卑南分別由駐於安東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

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也有因故停會,一六五七年就因南台灣爆發天花。

僅於淡水地方開會。

地方會議主要系確認原住民對長官的從屬關係,以維繫所屬村社與公司所簽的協約。

亦有仲裁糾紛、訓示原住民須盡職責等涵義。

若有新長官上任,原住民須宣誓效忠新長官。

會議同時也改選村社首長,並授予其象徵權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須繳回受頒的藤杖,表示不再擁有權力。

荷蘭人也會以會議排場。

展現己方擁有優越的權威。

每次長官及議員前往會場時。

荷軍皆會鳴放禮炮及禮槍。

並由士兵簇擁就座。

開會時,長官及議員皆坐在較高的亭子,原住民則坐在較矮的桌椅上。

顯示雙方地位有差距。

荷蘭人為表示漢人的地位不如己方。

通常不讓漢人出席會議,就算有人出席。

也僅於宴會上端送茶、點心,明白表示漢人為公司屬下。

年貢年貢起源於一六四二年,大員當局向南路各社徵收十捆稻穀。

作為服從荷蘭人的象徵,此後並推行至其他地區。

只是原住民對於一捆該有多少米。

各有不同的認知。

後來大員當局遂制定繳納標準。

規定每戶交年斤稻米或四張鹿皮作為年貢。

然而非每戶人家皆需繳交,荷蘭人所任命之村社首長即可免繳,大肚王及琅嶠王也有同樣待遇,新加入聯合村者,第一年也免繳。

年貢徵收情形亦有地域差異。

南、北二路繳交情況皆良好。

距離大員較遠的村社則會抗拒。

如蘭陽平原、東部皆有原住民拒絕繳納,淡水原住民亦要荷蘭人以武力威脅才肯繳交。

雖然年貢並非大員當局重大的收入。

然而原住民的生計自一六四〇年代即開始下跌,有些村社甚至無力繳納。

為此,大員當局於一六四八年停止徵收年貢,然而有學校的村社仍需付薪水給本地原住民教師。

到了一六五〇年。

巴達維亞當局認為這是變相的年貢,下令廢止。

教師薪水一律由公司出錢。

社會村社首長當時原住民部落。

除了大肚王國、琅嶠以外,社內皆無絕對的統治者。

原住民系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而有一群約定成俗的長老。

或是精於作戰、狩獵的人物,作為村社對外交涉的代表。

荷蘭人統治台灣後,藉由地方會議來挑選各社首長。

候選人來自社內長老,首長職權除執行當局政令之外,亦需協助宣教士推動教育事業。

首長人數依村社規模而有所不同,如大社三位、中社兩位、小社一位。

首長若是年紀過大,荷蘭人也會多選一位首長以輔助。

首長原則上一年一任。

大多數人都能連任,荷蘭人亦會考慮首長之品行、能力、健康、個人意願而更換人選。

教育早在荷蘭人統治初期。

就已有宣教士深入原住民部落布教,為了使原住民能更了解基督信仰。

宣教士開始把宗教教育制度化。

一六三六年五月廿六日,台灣史上第一所學校於新港社成立。

課程除基督教教義外,並傳授以拉丁字母讀寫原住民語言。

新港辦學成功後。

很快也推行至西拉雅語區(約今新市鄉(台灣)到嘉義市)及虎尾語區(約今虎尾鎮至二林鎮)等地的部落。

學校依招收對象可分成兒童、成年男子、及女子三種,惟荷蘭人為提升男性社會地位。

只讓男性接受識字教育。

學校的教材有教義問答、祈禱文、講道文等等,為求原住民容易理解。

教師多以本地語言教學。

然而一六四八年後,大員當局改推行荷蘭化教育。

學校開始教授荷蘭語,也依荷蘭本土的作息來上課。

並要求原住民改成荷式姓名、改穿荷式服飾。

在師資方面,除了派來的牧師、探訪傳道以外,教師亦有士兵轉任或由原住民擔任。

然而士兵素質參差不齊,時有違法亂紀,原住民教師的地位則日益加重。

一六五九年,大員當局遂於蕭壟社創辦神學院,以培育原住民師資。

學院采寄宿制。

招生名額為卅人。

入學年齡為十到十四歲,須通過考試才能入學。

歷史意涵荷蘭人在台灣的統治對台灣歷史有四點意涵。

第一,荷蘭以熱蘭遮城為中心所建立的殖民王國,是台灣歷史上第一個有系統統治台灣的政權。

也是台灣歷史上第一個粗具現代國家雛形的統治機器。

第二,在荷蘭人據台以前,台灣本島上幾乎不存在嚴格定義下的漢人移民。

一直要到荷蘭時代以後,由於殖民政權為了開墾土地而急需大量勞動力的投入,因此有計畫有目的地引入漢人農民移民台灣。

因此,周明峰有這樣的評斷。

台灣的移民和開拓。

竟然藉外來的荷蘭人才初具規模,有人認為,漢人移民台灣從很早的時代就開始有了,黃昭堂認為這是一種有問題的觀點。

事實上,當時漢人的移民地區只限於澎湖群島而已,而且即使在最盛期,澎湖群島的總人數也只有數千人而已。

綜合來講。

在荷蘭據台以前幾乎沒有漢人農民移往台灣的原因。

大致有下列幾項:一、中國執政者向來有禁止移民的政策(史明1980.69)。

二、漢人移民也受阻於原住民對外來者的抗拒(史明1980.69)。

三、荷人據台以前的台灣屬部落社會(tribalsociety),因生產力低,社會閉塞,無法吸收大量人口,故移民人數十分有限(陳紹馨1979.26)。

四、在荷人據台以後,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有計畫地用大划船將漢人移民載往台灣,在運輸工具上堪稱一大革命。

因此使大規模移民成為可能(史明1980.70-1)。

五、台灣固有天災頻率多過內陸,及台灣海峽(昔稱黑水溝)湍急阻礙橫渡。

皆使信仰儒教、安土重遷的農業漢族數千年來未作大規模移居台灣之想(17世紀以後內陸中國人口給養已趨向飽滿,始規模移民台灣。

第三,荷蘭人占據台灣的時候。

對原住民所採取的所謂教化政策,確也收到相當的效果,透過羅馬字拼音法(參見新港文書條目)的傳入,對幾千年來未經開化並沒有使用過文字的台灣原住民來說,這種歐羅巴文明的傳來,或許可以算是要邁向新世界的開端(史明1980,80)。

第四,由於荷蘭人的重商主義。

台灣原本自給自足的農耕漁獵一下子變成商業性的產銷,台灣島內的生產和外洋貿易連結在一起,農業生產者須兼具商人的性格。

於是有了台灣商販的興起,出現了初期資本主義經濟的雛型。

台灣形成了獨立的經濟圈和政治體。

不再依賴中國。

而台灣社會較之古老的中國封建社會,已是脫胎換骨,煥然一新了(周明峰19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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