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公司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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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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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89年11月1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9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以一人為總經理,
一人或數人為經理。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
置有總經理之公司,其他經理之委任、解任,由總經理提請後,依前項規
定辦理。
經理人須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1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8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
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
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6條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
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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