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使用下造成損壞,誰要負責修繕? - 租屋、房屋出租| 樂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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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故依法租賃物於通常使用 ...
租屋法律條文
租賃契約
13.
房屋篇
正常使用下造成損壞,誰要負責修繕?
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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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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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但雙方當然也可以另外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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