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節稅撇步報您知!出售自住房地後又於2年內重購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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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房地合一稅節稅撇步報您知!出售自住房地後又於2年內重購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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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並於110年7月1日推動房地合一稅2.0上路,針對短期交易房地適用較高稅率,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惟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重購相關規定仍維持不變,民眾若符合重購適用條件,仍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

又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並以檢核表說明,甲君於106年11月以500萬元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10年7月以1,200萬元出售,因持有期間為3年8個月故適用稅率為35%,應納房地合一稅為234.5萬元〔(成交價額1,200萬元-可減除成本5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上限30萬元)×35%〕;甲君於出售A屋前已先於110年2月以1,080萬元買進B屋,且甲君配偶設籍在B屋,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兩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甲君於申報出售A屋之房地合一稅時,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211.05萬元〔應納稅額234.5萬元×(重購價額1,080萬元÷出售價額1,200萬元)〕,只須繳納稅額23.45萬元。

(檢核表說明如附件所示) 該局提醒,若有符合重購退(抵)稅條件者,記得提出申請,但重購後5年內仍應供自住使用,不能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否則國稅局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撰稿人:鍾孟潔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22 更新日期:2021-11-22 點閱次數:37916 附件下載 重購退稅適用條件檢核表 附件圖檔瀏覽 X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重大欠稅公告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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