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8-2、9、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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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
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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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教育法〕 -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國民教育法〕計二十二條,皆其後於七十一年七月發布的〔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支畫分法規定限額內籌措財源,逕報行政院核定實施,不受財政收支畫分法第十八條第 ...
- 2國民教育法§10-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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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規內容-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第1 條 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 4「國民教育法」第10 條之規定,對於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之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 ...
- 5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左列規定將各項表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應報:本學期學校概況表、國民中學新生及學生異動名冊、教職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