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8-2、9、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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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
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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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教育法§10-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 ...
- 2國民教育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 第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 ...
- 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七日(71)臺參字第 ...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休撫卹等)、. 行政管理、基本 ...
- 4國民教育法第8-2、9、10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5總統令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 台灣法律網
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