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10 條之規定,對於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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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之能教師任之。
輔導主任及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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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統令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 - 台灣法律網
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 ...
- 2國民教育法§10-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 ...
- 3國民教育法
宗旨)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受教年齡)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 ...
- 4「國民教育法」第10 條之規定,對於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之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 ...
- 5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左列規定將各項表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一、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應報:本學期學校概況表、國民中學新生及學生異動名冊、教職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