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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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公告表示,於2018年5月17日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7月16日已預告期滿,感謝外界於預告期間提供之建議,本局經審慎研議後,酌為採納並調整草案內容,另因 ... 回首頁 網站地圖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日本語 English 한국어 歷史沿革 組織.業務 成員介紹 TIPLONews 法規情報 智財情報 智財統計 研討會 相關連結 影像 詞庫查詢 聯絡TIPLO HOME>TIPLONews 智慧局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版本 C181116Y1|2018年12月號 回上一頁      智慧局公告表示,於2018年5月17日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7月16日已預告期滿,感謝外界於預告期間提供之建議,本局經審慎研議後,酌為採納並調整草案內容,另因專利相關修法議題之急迫性各有不同,經本局再考量及參考外界意見,預告版草案中擇具修法急迫性的條文,函報行政院審查,其餘暫不修正;有關各界修正建議之回應說明彙整於「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預告期間有外界修正建議之研復說明」,另檢附陳報行政院版之草案,重點如下: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將現行發明專利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後得申請分割之規定,擴大適用於再審查核准審定,新型專利申請案亦可適用;另將得申請分割之期限,由核准審定後三十日放寬至三個月。

同時,明定此分割僅得就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為之,違反時為不予專利事由及舉發事由。

(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 二、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如逾期提出者,即不予審酌,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要件及限制。

(修正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七條) 三、限制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期間並改採實體審查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為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中、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

新型更正案之審查並改採實體審查。

(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八條) 四、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明定設計專利權期限,由現行十二年延長為十五年。

(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 五、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將現行專利檔案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應永久保存之規定,修正為具保存價值者永久保存,其餘改為三十年以下之分類定期保存。

(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 六、其他健全法制事項釐清未於最早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非屬得回復主張優先權事由;刪除易生誤解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舉發事由等事項。

(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七條) 七、增訂過渡條款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包括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舉發案及更正案,應以適用新法為原則,並針對擴大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等事項另定適用原則。

(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二至第一百五十七條之四)(2018.11)資料來源:智慧局布告欄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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