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正草案修正內容的簡介- 聖島智慧財產專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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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的修法草案中,除了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之外,對於整個專利的 ... 詳細的程序變動,請參本期另一篇「專利法修正草案─關於舉發制度流程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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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的修法草案中,除了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之外,對於整個專利的單造的申請流程或者二造的爭議流程皆有重大的變動。

主要變動包括了以下重點: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現行六個月延長到十二個月 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並簡併救濟層級:在智慧局內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救濟案件。

配合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之設置,就不服專利局作成最終審定,不論是專利申請及專利權有效性,皆免經訴願,直接訴訟。

司法訴訟制度之變革:司法救濟程序上,改採民事訴訟程序,而不再採用現行以行政訴訟程序。

專利申請權歸屬之爭議採用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現行真正專利申權人可選用行政或司法途徑來解決不同。

一、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   關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優惠期之期間,現行專利法第122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六個月,本次修正草案中,為調和我國與國際間之規範,參考美國、日本、韓國與歐盟之規定,延長到十二個月內皆可主張。

二、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並簡併救濟層級   本次預告修正草案廢除了再審查制度,並且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其中,所指的複審案與爭議案如下方表1所示: 表1   在人員編制方面,複審案及爭議案之審議將由專利專責機關指定專利審查人員或具法律專長人員三名至五名為審議人員合議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審議長,並且得指定人員擔任審議書記人員。

  複審及爭議審議會設置後,在申請程序上,就廢除專利申請案之再審查程序,使得專利申請案於接獲初審核駁通知後,申請人如欲繼續爭取,即須進入複審審議,詳細的程序變動以及其對於分割提出時機的改變,請參本期另一篇「專利法修正草案─關於專利申請流程之變革」。

同樣地,舉發程序審查與審定的方式與流程,亦有所變動,由現行的書面審查原則改成言詞辯論。

詳細的程序變動,請參本期另一篇「專利法修正草案─關於舉發制度流程之變革」。

二、司法救濟訴訟制度之變革   依據現行專利法之規定,申請人於再審查核駁審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得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並得於訴願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此外,舉發人(專利權人)針對舉發不成立(成立)之決定不服者,亦得於舉發審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並得於訴願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

  本次修正草案中,考量現行法規針對專利專責機關就不予專利相關處分之救濟制度過於複雜,且基於專利權為私權,專利權有效性之爭議涉及舉發案兩造之權益,若由爭議當事人為兩造,將更可達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功能,因此,將專利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

換言之,不論是專利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或處分,或者具爭議性之舉發案審定,司法救濟上均不再採用行政訴訟之救濟,改全部採民事訴訟。

如此的改變,在申請案上是由申請人作為原告,專利局為被告機關,原告與被告之當事人與現行差異不大。

但在舉發的爭訟上則不再以不服一方為原告並以專利局為被告,而改由舉發案件不服一方為原告,而舉發案之相對人為被告。

三、專利申請權歸屬之爭議限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在現行法下,關於專利申請權歸屬爭議,利害關係人可以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作為舉發事由,依專利法第71條第一項第三款提起舉發。

舉發人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可以該專利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另外,利害關係人尚可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在取得變更名義證明(例如確認申請權歸屬之法院確定判決)後,持以向智慧局辦理變更名義。

近年來,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專利申請權歸屬爭議者,日漸增加。

  專利申請權歸屬多半涉及私法上爭議,尤其契約爭議,行政機關就此進行調查,相較於法院,顯然較為不便。

有鑒於此,本次修正草案將專利申請權歸屬爭議,全部改由民事程序解決,專利申請權爭議將不再是舉發事由(即專利法第71條第一項第三款將刪除)。

  在此修正草案之架構下,相較於現行做法,真正專利權人不需再就相同發明提出申請,僅需在程序上申請變更專利權人而直接承襲該專利案,然而,針對直接承襲的專利案,真正專利權人是否願意直接接受這個不是由其親手琢磨取得的、現成的專利權範圍,也是另一個值得觀察的議題。

  綜觀本次修正草案,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雖可達到簡併救濟程序之大方向目的,且採合議審的作法,若能對審查品質有所提升,相信也是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所樂見的,然而,本次修法更動幅度較大,倘本次修正草案順利施行,無論是智慧局或申請人(專利權人),恐仍有一段需要磨合、調整的時間,除此之外,由於行政訴訟之救濟程序採行已久,未來在改採民事訴訟後,相關細節如何適用,想必也是法院以及訴訟代理方需要思考與面對的議題。

----------------------------------------------------------------------- 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

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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