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專利制度並健全醫藥產業發展政院通過「專利法」第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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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修正草案新增第60條之1內容如下: 一、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 ... 首頁 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 :::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97年前影音資料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查詢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完善我國專利制度並健全醫藥產業發展 政院通過「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 日期:111-02-2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推動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符合該協定相關規範,同時完善我國專利制度,並健全醫藥產業發展,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係為因應我國推動加入CPTPP,符合該協定相關規範,完善專利制度,並健全我國醫藥產業發展。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指出,為推動我國加入CPTPP,108年8月20日施行的「藥事法」已納入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應配套一併調整,以求完善,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而本次修正重點為,當學名藥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早日釐清有無侵權爭議。

該修正草案新增第60條之1內容如下: 一、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48條之9第4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96條第1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二、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48條之13第1項所定期間內對前項申請人提起訴訟者,該申請人得就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是否侵害該專利權,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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