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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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法
建築法 ·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 ...
- 2建築法§34-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第34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 ...
- 3建築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 ...
- 4建築法(民國64年立法65年公布)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立法於民國64年12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75年12月26日 1976年1月8日 公布於民國65年1月8日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0064 號令, 建築法(民國73年), → ...
- 5淺顯易懂的建築法規基本概念
而且變更使用執照,首重「符合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用地. 不符合,仍無法變更使用。 Page 9. BE 27 專業挑戰-作一本淺顯易懂的建築法規基本概念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