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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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會會議時,議員之席次依抽籤決定之,列席人員之座位由主席指定之。
本會秘書長、議事組主任、法制室主任應列席會議,並配置行政人員辦理會議. 事務。
屏東縣議會議事規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屏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 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三條 本會之開會、散會或停會,由主席宣告之。
第四條 本會會議時,議員之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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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議事日程,議畢各案後,宣告散會前。 前項提案應否提前討論或列入下次會議討論,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