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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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補價前的「轉名」交易(例如父轉子名,夫轉妻名等),必須先經房委會書面核准,但房委會必會指定有關交易須以「無金錢代價」進行,因而會出現「送贈契」所帶出的業權問題 ...      簡介 課程簡介 網上大學堂 入學手續 學生指引 著作 設施 動態 聯絡我們 主席的話 有關大學堂 願景及使命 學術質素保證 為何要選擇大學堂 榮獲獎項 里程碑 導師龍虎榜 CPD課程 晚間牌照課程 英語一分鐘 普通話一分鐘 報名程序 CPD課程、晚間課程、通識課程 文憑課程 CEF課程 報名表格 晚間課程及通識課程 CPD課程 文憑及專業文憑課程 報名表格 豁免課程表格 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CEF課程 報名表格 持續進修基金申請須知 晚間牌照課程 營業員牌照課程 地產代理牌照課程 課堂守則 假期 颱風及暴雨課堂安排 投訴處理 培訓場地 資源閣 地產代理資格考試資訊 試題精選 網上自學課程 發牌資訊 名人語錄 相關聯結 活動花絮 狀元之夜               B.「居屋」   「居屋」是房屋委員會根據「房屋條例」(HousingOrdinance)給予的權力,將某些土地根據政府制定的「居者有其屋」計劃,自己發展或批予私人發展商發展出來,用作出售的屋苑物業,而此等「居屋」物業只能出售給一些合資格人士。

因「居屋」物業的售價,是由房委會以免除地價的方式計算而訂出的,故此它們的實際售價與市價比較會產生一個「折讓率」,政府透過「房屋條例」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轉讓權」限制,約束「居屋」業主轉讓和處置居屋的權利。

    「轉讓權」限制 「房屋條例」第17B條規定所有違反法例所訂明的限制而達成的「出售」、「轉讓」、「按揭」、「押記」、或看來是一項「出售」、「轉讓」、「按揭」、「押記」,或任何處理上述事項的「協議」,一概無效。

限制亦包括不得「放棄管有」(即將物業供他人使用)有關的「居屋」物業。

「房屋條例」第27A條規定任何人違反「房屋條例」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0及監 禁一年。

    「五年限制」 一般情況下,在首次出讓業權的樓契日期計,必須超過五年,並必須在支付「補價」予房委會後,限制方會被解除。

    「兩年限制」 根據「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在首次出讓業權的樓契日期計,必須超過兩年,居屋業主可無需支付「補價」而將居屋物業出售,但只能出售給某些房委會指定的合資格人士,而該等合資格的買家將來需要負起「補價」的責任。

    「居屋」交易實務問題 「自由市場」 五年期屆滿,在未作「補價」前,「房屋條例」特別容許首任業主可以簽署一般的買賣合約,但合約內必須載有法例指定的某些「指定條文」,此舉有助資金不足的業主「有機會」借用買家的樓價來作補價之用,但能否借用買家的錢,仍視乎合約內是否有明文條款的規定,故此,在草擬「居屋自由市場」物業的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時,都不能馬虎了事。

(參閱附上的買賣合約附件樣本)(附件一) 補價的計算=現在評估市值 x當年折讓率 即 應在何時申請「補價」? 上述預計的時間性,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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