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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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補價前的「轉名」交易(例如父轉子名,夫轉妻名等),必須先經房委會書面核准,但房委會必會指定有關交易須以「無金錢代價」進行,因而會出現「送贈契」所帶出的業權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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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居屋」
「居屋」是房屋委員會根據「房屋條例」(HousingOrdinance)給予的權力,將某些土地根據政府制定的「居者有其屋」計劃,自己發展或批予私人發展商發展出來,用作出售的屋苑物業,而此等「居屋」物業只能出售給一些合資格人士。
因「居屋」物業的售價,是由房委會以免除地價的方式計算而訂出的,故此它們的實際售價與市價比較會產生一個「折讓率」,政府透過「房屋條例」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轉讓權」限制,約束「居屋」業主轉讓和處置居屋的權利。
「轉讓權」限制
「房屋條例」第17B條規定所有違反法例所訂明的限制而達成的「出售」、「轉讓」、「按揭」、「押記」、或看來是一項「出售」、「轉讓」、「按揭」、「押記」,或任何處理上述事項的「協議」,一概無效。
限制亦包括不得「放棄管有」(即將物業供他人使用)有關的「居屋」物業。
「房屋條例」第27A條規定任何人違反「房屋條例」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0及監
禁一年。
「五年限制」
一般情況下,在首次出讓業權的樓契日期計,必須超過五年,並必須在支付「補價」予房委會後,限制方會被解除。
「兩年限制」
根據「居屋第二市場」計劃,在首次出讓業權的樓契日期計,必須超過兩年,居屋業主可無需支付「補價」而將居屋物業出售,但只能出售給某些房委會指定的合資格人士,而該等合資格的買家將來需要負起「補價」的責任。
「居屋」交易實務問題
「自由市場」
五年期屆滿,在未作「補價」前,「房屋條例」特別容許首任業主可以簽署一般的買賣合約,但合約內必須載有法例指定的某些「指定條文」,此舉有助資金不足的業主「有機會」借用買家的樓價來作補價之用,但能否借用買家的錢,仍視乎合約內是否有明文條款的規定,故此,在草擬「居屋自由市場」物業的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時,都不能馬虎了事。
(參閱附上的買賣合約附件樣本)(附件一)
補價的計算=現在評估市值
x當年折讓率
即
應在何時申請「補價」?
上述預計的時間性,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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