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的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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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的法律須知. 李永然- 2002/3/12 問題:張大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手中擁有該公司的股票,如其欲轉讓股份,不知應注意那些問題? 李永然-2002/3/12 問題:張大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手中擁有該公司的股票,如其欲轉讓股份,不知應注意那些問題?解析:我國《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中有明文規定,即Ⅰ、公司股份的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Ⅱ、發起人的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得轉讓。

  由前述規定,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設立登記後,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但如係發起人的股份,則限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才得轉讓;不過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的股份轉讓,則不受上述限制的拘束,其理由乃因「公司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與一般發起設立性質有別,則其新設公司發起人股份的轉讓自然無須限制」。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轉讓應注意前述規定,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以下三點:1、股票的轉讓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東」之分;「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2、股東名簿的記載:  股份的轉讓雖非以「公司股東名簿」的記載為「生效要件」,但為能達對抗公司的效果,以完成公司股東名簿的登記為宜;即股份的轉讓,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

3、股東名簿記載變更的時機:  有下述情形時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的變更:(1)、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變更股東名簿的記載。

(2)、「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均不得變更股東名簿的記載(參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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