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若於公司設立後,想要退出,並有新投資者願意入股,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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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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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

準此,公司設立一年後股份才可轉讓,以保障股東權益。

2.股東以個人研發技術作價抵繳增資股款,需經具有公信力之鑑價公司鑑價並過戶給公司,並經會計師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5條第6項「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之規定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即可向本部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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