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3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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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之公司法刪除第163條第2項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之規定,新法施行前設立之公司,其發起人之股份於新法施行後,不受1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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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6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802400560號 發布日期:108年1月22日 △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司法刪除第163條第2項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之規定,新法施行前設立之公司,其發起人之股份於新法施行後,不受1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按公司法107年11月1日施行後,所有公司之發起人股份,於公司設立後即可自由轉受讓,設立時間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有適用。

例如:A公司於107年10月31日設立登記,則其發起人甲於107年11月30日時欲轉讓其持股,可依新法之規定自由轉讓,不受舊法1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經濟部108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802400560號)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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