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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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二。

(二)其他供住家用者,百分之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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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新北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二。

(二)其他供住家用者,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百分之三。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百分之二。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修正部分,自一百零八年一 月十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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