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自住VS.非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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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展開 首頁 各稅資訊 房屋稅 焦點話題 轉寄友人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大 中 小 房屋稅自住VS.非自住注意囉!自住用房屋的房屋稅比較優惠唷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103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於同年7月1日生效。

依該認定標準,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您目前持有之房屋如符合上述的自住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可透過臨櫃、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方式儘速向本(分)處申請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未來有新、增、改建或新購之房屋,亦同。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05年7月20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51283357號令公布,有關其他供住家用者按現值課徵2.4%,將自106年7月1日施行(107年期)。

另該自治條例修正案業經本府於108年1月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72515111號令公布,有關其他供住家用者按現值課徵1.5%,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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