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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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創始者是加拿大人奈史密斯,在1891年聖誕節假期前夕,以梨桶釘在十尺高樑上.每隊九人,把球丟進桶裡算得二分,不允許運球或拍球,只允許傳球,然後球員跑過去接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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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的由來 籃球運動起源於美國,始創者是加拿大人詹姆斯奈史密斯(Naismith)。

Naismith是加拿大安大略人,先在麥克吉爾大學攻讀牧師學準備作牧師,但讀了三年卻發現根本不適合,他的興趣是體育,但是麥克吉爾大學並沒有這一科系,因此忍耐到畢業,然後到了美國麻省的春田學院,謀得一個體育指導員的職位。

附圖為第一場奧運籃賽是由德國(黑褲)vs.日本。

由於春田學院是神職人員訓練所,所以學員都是年輕力壯的小伙子,剛出校門的Naismith和他們處的不錯。

麻省的冬天在十一月就開始下雪,室外運動不得不停止,但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器械操,學員們覺的無聊而無精打采。

有一天,春田大學體育系主任高力克博士找Naismith問說:學員們是因為沒有適當的運動才如此無精打采,所以你去動點腦筋,想一種能引起同學活動興趣的室內團體運動,讓大家快活起來。

於是他想起小時候曾玩過一種叫「趕鴉子上架」,兩夥人用一個卵石,看誰能把卵石先丟進一個凹洞裡就算嬴,他以足球代替卵石,並從市場工人裝梨子的動作中啟發靈感。

於是以梨桶釘在室內運動場兩端,二樓凸出懸空的走廊外緣,由於懸廊有十尺高,因此決定梨桶就訂在十尺高的地方。

再以美式足球、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的規則,擬定了遊戲規則共十三條。

此時就在聖誕節假期前夕,也就是籃球運動是在一八九一年聖誕節假期前夕發明的。

就在聖誕節假期收假後的體育課上,Naismith將十八位學生分成兩隊,每隊九人。

在Naismith原來的構想是每隊人數不拘,主要是能夠讓全部的學生參與活動即可,所以每隊上場球員最多允許四十名,最少三名。

主要規則是把球丟進桶裡算得二分,防守者第二次犯規要下場禁足,直到對方進球後方可解禁再上場。

如果一隊犯規到第三次,則算對方得一分。

值得注意是在最原始的規則中不允許球員運球或拍球,只允許傳球或擲球到某一點,然後擲球員跑過去接球。

同時也沒有罰球的規定,罰球在一八九四年才納入規則。

Naismith在當初的比賽中為球員的職責與位置做一個劃分,但名稱都是沿用歐式足球與冰上曲棍球,如中鋒、左右鋒、左右衛、中場衛和守門員等。

在比賽中Naismith不停吹著哨子糾正不合規則的動作,同時不停的叫到「傳球!傳球」,也還商請兩名校工,搬了兩張梯子在桶子邊侍候。

可惜兩隊直到最後才投進一球,比賽結果一比零,雖如此學生們玩的興高采烈,渾身大汗,一個個精神煥發,恢復了應有的活力。

過沒幾天有弗蘭克、馬洪這位學生來問Naismith說;那是什麼運動?Naismith一時之間不知如何回答,這位學生建議說:叫Naismith球如何?Naismith說:不可,不可!弗籣克、馬洪這位學生再建議說:那就叫籃球(BasketBall)怎麼樣?Naismith即刻贊成。

在初期打字的十三條規則中,只有標題,而手寫的「籃球」兩個字,是後來加上去的。

「籃球」這兩個字一直使用到一九二一年才轉化成一個字「Basketball」。

一八九二年一月,Naismith的十三條籃球規則正式刊登在春田學校的校刊(三邊報)上。

當年三月十一日,有史以來第一場正式公開比賽上場,比賽的兩隊是春田學校的老師聯隊與學生隊,現場有兩百多名聞風而至的觀眾,結果學生隊以五比一獲勝。

籃球的演進在前二十年非常緩慢,如籃板在一八九六年才發明使用,到一九二九年才開始由兩位裁判執法。

在一九零四年奧運表演賽是由懷頓學院、赫瑞姆學院和摩門大學(現楊百翰大學),打了一場室外冠軍賽。

結果赫瑞姆學院分別以25比20打敗懷頓學院,以25比18打敗摩門大學而獲冠軍。

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

只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

比賽開始,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並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

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為勝。

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准持球跑,不准有粗野動作,不准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為上、下半時,各15 分鐘;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定。

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為每隊上場5人。

1904年在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

1908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籃球規則,並翻譯成多國語言,發行於全世界。

這樣,籃球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世界性運動項目。

  1936年第11屆柏林奧運會開始有籃球比賽,這是威廉瓊斯爭取而來的。

附圖為第一場奧運籃賽是由德國(黑褲)vs.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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