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影子董事」 應修法人代表制 - 公司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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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我國特有的公司法第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後,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或者由其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這兩種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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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影子董事」應修法人代表制
發布時間:民國106年12月29日
【經濟日報第A2版╱話題本報訊】
金管會顧立雄主委上任後,將強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列為主要政策;他甚至表示,部分金控、銀行未落實公司治理,讓沒有在公司擔任正式職務的大股東,猶如「影子董事」,影響到公司的決策。
另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舉行公司法修正公聽會,立委、與會人士對於「董事、監察人法人代表條款」未納入本次公司法修正案表達不滿,要求刪除此條款。
影子董事現象存在的根源,正是法人董事條款造成的。
要杜絕影子董事現象,必須廢止法人董事條款。
不僅是金融機構,台灣上市櫃公司中很多具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可選擇不用本人進入董事會,而利用投資公司、財團法人等帳戶持有上市櫃公司股權,並由「這些帳戶當選董事、監察人」,再安排親朋好友、親信以法人代表的身分執行職務。
上述現象在金融機構與政府控股公司最為普遍。
由於法人代表可以被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使得這些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可以不用自己出面卻掌握公司所有重大決策,因為一旦法人代表董事、監察人未按照指示執行職務,那麼一紙改派令即可馬上換上聽話之人來擔任。
為何有上述現象?主要是我國特有的公司法第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後,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或者由其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這兩種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由於此條法規,有許多上市櫃公司藉由股權優勢,可以增加控制股東成員在董事會(監察人)的席位數,亦即增加控制股東對於公司的控制力。
而且,過去許多公司存在「同一法人」同時派代表擔任董事與監察人,也使監察人的功能受到質疑;後來雖然證券交易法第26之3條規定,限制不允許「同一法人」同時派代表擔任董事與監察人,但是控制股東仍然可透過所控制的「多個帳戶」,「分別」指派董事、監察人代表,掌握多數的董事、監察人席位。
另外,公司法僅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對監察人是否其聯屬公司、董事、大股東之間有任何關係,並未加以規範。
由於有法人董監事制度,常使大股東(包含官股)樂當「影子董事」,自己在幕後掌控公司資源的主導權,但法律上需負責任的卻是別人。
更徹底的是,這些影武者不僅隱身於上市櫃公司的幕後,亦無法從持有上市櫃公司股權之法人的董事、監察人觀察得到,做到法律上不用負責之最高境界。
然而這些具有實質控制力的大股東可能以集團名義,定期、不定期地召開其所控制上市櫃公司的經營會議,決定重大決策,這些上市櫃公司再回去依法規各自召開董事會,行禮如儀地通過這些議案。
若要解決影子董事的問題,最根本的作法是刪除公司法第27條董事、監察人法人代表制度,政府與法人皆不能指派。
或者至少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不能存有法人代表制度;至少讓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都是自然人身分,每任任期為三年,不會被隨時改派補足其任期,並且每位董事、監察人可有相對應之酬勞,也為其行為負責。
然而此政策不僅上市櫃公司大股東反對,連政府公股管理決策者也不贊同,因此甚難推動。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而經濟部又管理一些政府控有過半董事席位的泛公股企業,如何指望經濟部修改此條文?更何況財政部控有泛公股金融機構,交通部也有經濟部類似狀況。
因此要廢止或修正公司法第27條,有賴立法院的覺醒,驅使大股東要控制公司就必須進入董事會,否則權利有旁落之虞,逐漸降低影子董事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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