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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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釋字第567號解釋》:「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 ...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黨外政論雜誌《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因宣揚臺灣獨立運動(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而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他為了凸顯「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於1989年4月7日拒捕自焚。

1991年,獨立台灣會案促使一〇〇行動聯盟推動廢除刑法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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