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採購問題新解5】固定金額給付,機關提供標單要求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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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採購問題新解5】固定金額給付,機關提供標單要求報價,怎麼辦? 文/楊春吉【問題】 本案為勞務採購之限制性招標,投標須知內規定:「投標廠商 ... DoubleHouse買賣租賃聯盟 跳到主文 故鄉法律網/古月吉力工作室(投資服務等;0916082728)/365天生態關懷協會籌備處/演講 /生態報導/榕樹學堂/房產公司C.E.0專欄/著作40本以上/社大等講師/台北市第二屆青年社區規劃師結業(原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演講(採購.公寓大廈.房地產.環境教育等;0916082728楊老師或[email protected])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Dec08Tue201520:26 【2015採購問題新解5】固定金額給付,機關提供標單要求報價,怎麼辦? 【2015採購問題新解5】固定金額給付,機關提供標單要求報價,怎麼辦? 文/楊春吉 【問題】 本案為勞務採購之限制性招標,投標須知內規定:「投標廠商標價清單,其價格不得高於企劃書內所附之廠商標價明細表金額」,今辦理評選後某廠商為優勝廠商,惟其提供之「投標廠商標價清單」為「未含稅」金額,企劃書內之經費預算卻為「含稅」金額(兩者金額相同〉。

請問:底價之編訂與辦理議價作業,是否應參考「含稅」金額? 【疑義】 一、本案首先要釐清的是,本案是否為固定金額給付?招標機關有無提供標單,並要求報價? 按「主旨:有關 貴館約請學者專家編纂(譯)或審查各類書籍,其稿費依「國立編譯館各項稿費支付金額及依據標準表」辦理者,得以所定金額簽約。

其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者,價格以外之程序仍不得免除。

復請查照。

」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7820號函所揭示,是以固定金額決標,價格以外之程序仍不得免除。

惟所謂價格以外之程序仍不得免除,即須議定其他內容,而且除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

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之規定,得不訂底價外,訂有定價之最低標,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之規定,訂定底價(例如如為原履約期間之縮短,原履約期間係60個日曆天,那底價可訂縮短若干天);議定結果,只要優於底價或平底價者,即可決標。

至於機關提供標單,並要求報價,則應適正裁量。

換言之,本案首先須釐清的是,本案是否為固定金額給付?招標機關有無提供標單,並要求報價? 二、本案如是固定金額給付,招標機關也提供標單,並要求報價;本案該廠商雖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事,惟因部分係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所致,在法律效果上,自應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賦予「不決標予該廠商」以外之不同法律效果 次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固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惟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亦明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是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應將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之規定,詮釋為「開標後,投標廠商雖有『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情形之一,得認投標廠商不合格,惟其法律效果,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應依瑕疵是否重大,定其法律效果,即瑕疵重大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瑕疵非屬重大者,則賦予不同之法律效果(當然,明載於招標文件上,較能杜爭議);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同此理。

從而,本案如是固定金額給付,招標機關也提供標單,並要求報價;本案該廠商雖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之情事,惟因部分係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所致,在法律效果上,自應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賦予「不決標予該廠商」以外之不同法律效果。

作者簡介楊春吉(故鄉)Double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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