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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評選結果之最優勝廠商,如其標(報)價低於招標文件所訂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應以何種金額決標?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 ... 資料更新中,請稍候 手機版 回首頁 客服專線 網站導覽 員工專區 法規查詢 本府採購法規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工程會法規查詢 全國法規資料庫 採購相關解釋函釋 本府採購函釋 工程會採購函釋 技術文件及物價查詢 施工規範查詢 標準圖查詢 工程預算參考單價 臺北市政府所屬非工程機關(學校)辦理重大工程CALLFORHELP作業流程圖及附件 工程會公共工程資料庫 行政院主計處物價指數查詢 本府公共工程相關法規資料庫 水資源營建及設計相關規範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發包前作業參考期程表 採購事務 組織與業務簡介 招標文件範本 本府採購電子書 採購業務諮詢 採購諮詢 E-mail Q&A 採購業務參考資料庫 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 SOP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知識庫 工程履約管理應辦事項作業程序 採購學習園地 政府採購法訓練教材及相關資料 本年度採購專業訓練一覽表 政府採購法規題庫 公開招標評分及格最低標開決標作業微課程教材 「採購文件智慧協助系統」各機關學校種子人員講習班(請先登入台北e大再點選) 臺北e大 採購稽核 設置要點 稽核相關法規 中央法規 本府相關規定 公告訊息 年度績效考核 工程會相關訊息 參考資料 本府採購電子書 採購稽核作業參考手冊 採購稽核常見問題 稽核案件統計分析 其他 訓練研習 政府採購法訓練教材及相關資料 本年度採購專業訓練一覽表 政府採購法規題庫 臺北e大 施工品質安全 組織與業務簡介 設置要點 組織及業務簡介 施工查核作業流程 施工查核 轉頒中央法規 施工查核法令規章 施工查核表單 施工查核情形 施工查核教育訓練 全民督工 法令規章 通報方式 作業流程 民眾通報連結 相關通報網站連結 宣導短片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施工查核教育訓練 工程施工查核填報系統 下載專區 品管及勞安專區 公文附件下載區 本府電子書 全文檢索 瀏覽人數:38168906人 採購事務 首頁 Q&A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Q&A 提問日期: 097年04月2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 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有二種方式:(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

請問:招標文件未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方式,惟價格(標價)已納入評分(20%~50%),對於發生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情形,應如何處置?若採上述(一)方式處置,價格(標價)之評選項目即重複採計是否易造成廠商投機故意減低標價而有不公平之虞?得否既已將價格(標價)納入評分,其評選結果,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之情形,可逕採上述(二)方式處置,以符最有利標決標精神。

另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七)後段規定: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

試問:評選結果之最優勝廠商,如其標(報)價低於招標文件所訂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應以何種金額決標?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採購,未明定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並將價格納入評分時,經評選委員會評選為同一優勝序位者,表示該等廠商所提供之服務或標的,包含價格在內之綜合評比具同等價值,於辦理議價時與標價最低者議價,可以較低價格達成同等價值之協議,故爰請依工程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說明二,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2款、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2款、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2款等規定辦理。

二、至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投標廠商標價低於該費用或費率之情況,本府刻正研修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未來將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內詳列報價內容,並填妥投標書(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後)置入服務建議書內。

如有不一致,報價以投標書所載為準。

將透過新規定予以排除該狀況之發生,另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內「採購業務諮詢Q&A」96年5月15日之答覆案例併請參酌。

如最優勝廠商報價低於招標文件所訂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對機關節省公帑更為有利,建議以廠商之報價為決標金額。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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