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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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92年12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並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司法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其基金及業務運作經費。

109年度本院編列預算數為:基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3億3,627萬7,000元,合計為1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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