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性原料產品的強制檢驗項目有哪些?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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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為保護消費者的飲食安全並讓國內動物用藥的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制定了「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依照動物種類及殘留部位,分別訂定各藥物的殘留容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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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22/04/21
動物性原料產品的強制檢驗項目有哪些?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說明
內文出處
SGS食品服務部編輯小組整理編撰
933
動物用藥為動物性原料產品的強制檢驗項目之一,因藥物的類別眾多,大多以個別的檢驗方法分析,SGS已建立多項動物用藥殘留測試,協助食品業者管理肉、乳、蛋中的殘留風險。
為什麼需要動物用藥檢驗?
台灣位於亞熱帶且天氣多為炎熱潮溼,加上禽畜動物的飼養環境大多比較密集,容易滋生各種病原及病媒,若沒有妥善管理及落實清潔消毒,一旦發生疾病,往往很難有效控制,業者若藉由藥物來防治疾病,需要依照獸醫師處方(處方藥)或藥品標籤仿單(非處方藥)使用,並遵守相關停藥期規定,以確保產品能符合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所制定的動物用藥殘留規範。
在衛福部公告的「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及其問答集中,也將動物用藥殘留列為動物性原料產品的強制檢驗項目之一,食品業者應依危害分析及重要管制點(HACCP)之精神,評估其使用之原料強制檢驗的時機與頻度。
動物用藥包含哪些?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訂定的「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的類別分為下列4種用途及來源:
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例如:
疫苗
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例如:
抗菌劑類
抗寄生蟲劑類
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例如:
殺蟲劑類(農藥)
鎮靜及麻醉劑(丁香酚及三卡因甲磺酸)
生長促進劑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衛福部為保護消費者的飲食安全並讓國內動物用藥的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制定了「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依照動物種類及殘留部位,分別訂定各藥物的殘留容許量列表。
在計算「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residue)」含量時,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未在此標準中的藥物,不得檢出。
若列表中的藥物並非屬農委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則僅適用進口肉品。
SGS可提供的動物用藥及禁用藥物檢驗
SGS食品服務部持續致力於提供更多樣化的動物用藥及禁用藥物殘留測試服務,協助業者監控原料及產品的藥物殘留風險,做好自主把關。
硝基呋喃代謝物(4項)
氯黴素類抗生素(4項)
四環黴素類抗生素(4項)
乙型受體素類(21項)
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16項
抗原蟲劑類(乃卡巴精等7項)
離子型抗球蟲藥(5項)
多重殘留分析48項
(含磺胺類、奎諾酮類抗菌劑、氯吡啶等)
β-內醯胺類抗生素(19+1項)
胺基醣苷類抗生素(7項)
氟尼辛及托芬那酸
安保寧(抗球蟲劑)
可利斯汀(多胜肽類抗菌劑)
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
泰拉黴素
荷爾蒙
卡巴得及其代謝物
Avermectin類抗生素(6項)
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抗寄生蟲劑)
泰妙素
弗雷拉納(雞隻治療紅蟎感染)
歐來金得
必利美他命
洛克沙砷
Piperonylbutoxide
左美素
丁香酚及三卡因甲磺酸(鎮定及麻醉)
孔雀綠及還原型孔雀綠
甲基藍、結晶紫及還原型結晶紫
水產品中MBZ及其代謝物
外銷水產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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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SGS食品服務部編輯小組整理編撰;若他方引用本網頁相關文章內容亦應註明出處,並應確實遵守著作權規範。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6/11/09)。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檢索日期:2022/04/19。
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1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21/06/24)。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檢索日期:2022/04/14。
檢自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125
關鍵字:
#動物用藥
#乙型受體素
#氯黴素
#孔雀綠
#萊克多巴胺
#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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