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你認不認罪? - 法蘭客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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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是國內新引進的制度,除了身犯重罪,亦即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殺人、放火、強盜、違反性自主之性交等罪)或是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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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你認不認罪?
2009/11/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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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訴檢察官口沫橫飛地宣讀著對被告的起訴要旨……
落落長地講了一大串後,準備庭(言詞辯論前的準備程序)上的法官開口問:「被告,你認不認罪?」
被告回答:「報告審判長,我是無辜的,這件事真的和我無關,我…」
法官打斷了被告的話:
「我只問你認不認罪,你講那麼多幹嘛?」法官接著說:
「好嘛!不認罪嘛~沒關係啦!我會查清楚的啦!到那時候你再要求認罪協商,你看我還會不會答應你啦!」法官語帶威脅地說。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這樣的法庭實錄,真是讓法蘭客覺得奇怪?刑事訴訟法不是有個「無罪推定」原則嗎?
無罪推定原則,是對於被告人權維護的一個重要制度性保障,任何文明國家,對於被告在被判決有罪確定前,法律上都必須認為被告是無辜的;換句話說,法官也不能先入為主的認為刑案被告是個待罪之身,有罪之人。
再說,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被告有不自證己罪以及行使緘默的權利,講的白話一點,就是被告有說謊的權利,也有不說話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154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今天法官劈頭就問這麼一句:「被告,你認不認罪?」
這要叫被告怎麼說哩?認也不是,不認也不是;該說?還是不該說?若要說,又要說什麼?
法蘭客覺得奇怪的地方就在,認罪協商本是個立意良善的制度,怎麼一落實到執行面上,卻又變成了另一個樣?
問了好幾個律師,都說現在刑事庭一開,法官都是這麼問:
「被告,你認不認罪?」
被告本能地回頭看著自己的辯護律師,兩個人~大眼瞪小眼,卻只見律師聳了聳肩,兩手一攤,不知是未置可否?還是沒輒?
認罪協商是國內新引進的制度,除了身犯重罪,亦即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殺人、放火、強盜、違反性自主之性交等罪)或是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不能適用這個制度外,其他罪名(例如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都可以進行認罪協商。
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在美國,認罪協商的機制由來已久,早被各界(指院、檢、被告及被害人各方)運用的駕輕就熟。
一旦被告願意認罪,一切都好說,讓法院及當事人都可省去不少麻煩事,畢竟打官司是很曠日費時的。
固然國內認罪協商的先決條件是被告要先行認罪,並要經由法官的同意,最後才能進行協商。
然而案子都還沒開始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便授權法官可以先就認不認罪這一點,要被告表示意見,這會不會讓被告覺得這是檢察官和法官聯合起來在欺負被告呢?
法蘭客當然不是在替那些經檢驗後被判有罪確定的被告說話,只是不曉得哪天你我萬一不幸涉案,成了法庭上的被告,當法官連案子都還沒開始審理,劈頭第一句就句「被告,你認不認罪?」的時候,這不僅在考驗著法官的審案耐性,恐怕也是在考驗被告的人性吧!
法蘭客著:法律保護誰?
2012年3月出版
白象文化出版‧已3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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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2017/09/2218:58
請問有問題要請教版主
要在那裡發言
這裡可以嗎
有問題~請留言。
但不會馬上回覆喔!本人要有空才會上網回覆。
如有時間上或急迫性的問題要問,建請就近向政府機關的免費法律諮詢部門洽詢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於2017/09/2918:16回覆
3樓.
ubong2016/05/3022:06
無罪推論應用於法院審理程序中,那麼還在檢察官手中時呢?檢察官可以在偵察庭問偵察對象(車禍案被告)「認不認罪」嗎?
被告告訴檢察官,告訴人在車禍發生後第一時間問被告「你為什麼轉那麼快?」,檢察官轉問告訴人「你是否說過這句話?」,但是檢察官不待告訴人回答,代其回答曰「你可能忘記了」。
而後來這個說詞出現在車禍鑑定意見書上引用檢訊,竟然是告訴人說的「我不記得當時說了什麼了」。
不知這算不算檢察官「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email protected])
ㄡ哦~我想........難喔!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於2016/06/0301:42回覆
2樓.
路人2014/08/1804:32
認罪協商制度。
敝人認為很好啊。
所科之刑為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也可一併解決民事賠償問題。
當被告面對已起訴的事實時,這是不錯的選擇耶!至少可以免於牢獄之災。
不然官司,曠日廢時,還要擔心是否入獄。
選擇(認罪協商)啥事都沒。
檢方能起訴,當然會有,有罪一定的證據力。
看人啦!每個人,觀點不同。
([email protected].)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於2014/08/1918:11回覆
1樓.
alina2010/03/0100:40
可以不認罪嗎?
若檢察官已判他有罪(有證據證明就是他的ip發出的毀謗信)
.但他還是不承認.到了民事庭還是不認罪呢?到底能不能要他認罪呢?
實務上,法蘭客確實有碰過類似的個案。
就檢方或院方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的程度來說,查到是由某人的IP所發出的誹謗信函,那麼該某人堅不認罪的可能原因是~他的家人或朋友(例如女朋友或男朋友)有透過他個人的IP發函,但他要舉證自己的清白,就必須有其他人願出面自白是自己幹的,或是發函的時間,該某人必須能自證不可能有機會使用經由該IP發函的電腦(例如剛好出國在外),否則這當中一定有人沒說實話因此,不管被告認不認罪,只要檢方或院方查到上述的程度,就算真不是該IP申請人所幹的,那也無法不作出一個對被告有罪認定的判決,因為被害人這邊也要給他一個交代呀!雖然有時還要從其他的事實關係進行調查,但單就IP這種類似電腦身分證的東西以言,法官或檢察官基於對法的確信與本於良知所為的認定,則是很難再予推翻的。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於2010/03/0200:12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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