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該如何處理? - 張思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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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得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如果是「決標前」被列為拒絕往來者,原則上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但如果會導致不符公共利益時,可經 ... 法律知識庫 法律知識庫 工程案件專區 分類名稱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該如何處理? ◆案件事實 金額逾100萬元之政府採購,機關多採公開招標,而前來投標之廠商,是否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是承辦人員須事前調查確認之事項,但如果因為行政或審標疏失,而未即時發現時,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說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 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 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得標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如果是「決標前」被列為拒絕往來者,原則上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但如果會導致不符公共利益時,可經上級機關核准,維持原議,但幾乎不會有機關會冒此風險,仍建議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假若是「決標後」才被他機關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則契約仍應有效,廠商應繼續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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