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46 條(90.10.3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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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私立學校法( 民國90 年10 月31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6 條,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成績優良,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私立學校法 ( 民國90年10月3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6條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成績優良,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董事會組織健全,克盡職責,促進校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董事會確能寬籌經費,對學校基金之管理具有成效者。

三董事會對教師及職員待遇、退休、撫卹、保險與福利等事項,確立健 全制度,具有成績者。

四學校配合國家發展需要充實或更新教育設施或實驗研究有成就者。

五學校實施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有優良事實表現 者。

六學校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者。

七校長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推行政令,發展校務,著有成 績者。

八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或發明者。

九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者。

十教師及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 予以嘉獎等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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