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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八歲者,應即更換。
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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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修正
列印
十、公設財團法人,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
為董事長,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選任之。
但經本部核准者,董事總人數
得超過十五人:
(一)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捐助人代表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選任之董事,其任期依職務進退。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八歲者,應
即更換。
公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得
連任。
但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
總人數三分之二。
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
依第一項第一款受選任為董事長者,不受第四項但書連任次數之限制
。
公設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五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
公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
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十之一、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
。
但經本部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十五人。
董事人數應為單
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由政府就下列人員
推薦之:
(一)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捐助人代表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八歲者
,應即更換。
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董事之
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得連任。
但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
為限。
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但因業務
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
由政府所推薦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
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擔任董事或監察
人職務者,政府得另推薦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
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相互間有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
總人數三分之一。
十一、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其董事
或監察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登記
之法院:
(一)因刑事犯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
但受緩刑宣告或因
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二)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二、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其董事
、監察人之出席費或車馬費,及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
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本部核准。
變更時,亦同。
十二之一、(刪除)
十三、民間財團法人,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三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
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十四、民間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董事長之連
任以一次為限。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但
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
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
任時為止。
但本部得依職權限期令其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
限屆滿時,當然解任。
十五、民間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但董事長未支領其他薪資
者,不在此限。
十六、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能出席者,除捐助章程有禁止規定者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
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
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
經本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發生緊急
情事時,前項請求召集董事會之董事,得即向本部申請許可自行召
集之,不受十日之限制。
十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財產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補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章程變更。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九)重要事項及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決議。
十八、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其董事
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現任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二)特別決議:現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行之。
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辦理下列
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本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捐助財產之處分、動支。
(三)申請貸款。
(四)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投資事業。
(六)董事長、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七)解散或目的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
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部得派員列席。
十九、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
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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