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95-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第195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相關大法官解釋
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司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 ...
- 2公司法第203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 ...
-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經常問的問題Q&A -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是以,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股份後,其實際持有之股份若低於選任當時所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 ... 問:章程訂定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決定者,是否適法?
- 4公司法第195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一、按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次按,同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 ...
- 5法律扶助法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董事長於任期中辭職、喪失董事身分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