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9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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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第195條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

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相關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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